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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納民意修改後的《提取規定》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昨日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經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進一步降低了提取門檻,市民租房、購房、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不僅降低,時間限制也大尺度放寬。
住房公積金事關民生,從一開始推出就受到廣大市民和媒體的關注。爲了使其更加符合繳存職工實際需求,儘可能兼顧各階層繳存職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主流媒體、網站、微博等多種形式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市民反應踊躍,積極爲深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設建言獻策。在收到的3000多條意見和建議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提取,租房提取額度,多套房購房提取或還貸提取,留存額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費等。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和建設局的指導和支持下,針對這些意見和建議,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爲原則,多次邀請市法制辦等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成員單位和專家學者參與討論,修改完善了《提取規定》。《提取規定》優化調整的內容包括:市民租房、購房、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不僅降低,時間限制也大尺度放寬;原社保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的提取也將採取“老錢老辦法”,住房公積金還可用來交裝修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提取規定》的有效期爲2年,提取業務將於9月1日起分步實施。期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收集繳存職工的有關建議和意見,並將情況上報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和完善各項服務。
1
關於原社保存量住房提取:“老錢老辦法”
《提取規定》:“職工按照市政府《關於發佈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對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適用此前我市已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建議,《提取規定》充分考慮到該部分繳存職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將適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錢老辦法”。
2
關於租房提取:取消1000元額度限制,無需租賃合同
《提取規定》:“支付本市範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用於支付房租的建議,《提取規定》取消了1000元的額度限制,並取消了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所有權的住房並誠信申報。
3
關於購房提取:市內外住房皆可申請
《提取規定》:“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餘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購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放寬了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3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規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據等憑證時間符合要求,還是可以提取60%的;該項規定僅是對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買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據等憑證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選擇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時,《提取規定》取消了票據等憑證出具時間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後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請提取時間與憑證出具時間相隔在兩年以內的要求。因此,職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請提取,其購房有關憑證出具時間最早可從2009年9月開始算。
此外,繳存職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內還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規定申請購房提取。
4
關於還貸提取:首套房按實際還貸額提取
《提取規定》:“償還本市範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讀:徵求意見稿中,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3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應繳額提取且不得超過實際還貸額。
按照《提取規定》,有2個新變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
5
關於留存額:
由3個月降爲1個月
《提取規定》:“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其提取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應低於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降低留存額的意見,《提取規定》將留存額由3個月降爲1個月。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特點。保存留存額的規定主要是爲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原則,即將留存下來的資金,用以確保和滿足後續職工購房貸款的資金需求。從各地住房公積金實踐的發展過程來看,其住房公積金留存額均是從多到少;同樣隨着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髮展,不久的將來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留存額也將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6
關於其他住房消費:
裝修也可用公積金
《提取規定》:“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本規定中所稱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裝修費、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業費提取額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費這一提取情形。將住房物業服務費、裝修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以及其他不符合購房、租房、還貸提取條件要求的住房消費情形納入到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職工只需到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就能每年在網上辦理提取手續,提取申請時間段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繳存總額的30%。
7
關於回原戶籍地的宅基地建房:
將另行擬訂具體規定
《提取規定》:“非本市戶籍且屬於農業戶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具體規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公佈執行。”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關注非深戶職工提取需求的意見,《提取規定》對於農業戶口的非深戶職工,增加了其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該項規定將在下一階段擬訂具體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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