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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博興縣城的馬女士在繳納完購房定金後發現,打算購買的房子卻早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中介公司還拒絕返還購房定金。
4月底,馬女士在博興縣城某房產中介公司選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在認真查看周邊環境並諮詢親朋好友的意見後,5月3日,馬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並交納了一萬元的購房定金。中介公司表示,等馬女士交全房屋款後,便可辦理房產過戶等事宜。
隨後,馬女士在對該房產項目的合法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查時發現,這套房屋證件齊全,但已經抵押給了銀行,並且已辦理了抵押登記。經諮詢,馬女士得知較短時間內拿不到新房產證。馬女士找到中介公司,表示這種已抵押的房子自己不會買,要求退還一萬元定金。中介公司卻表示,馬女士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如果不買就屬於違約,不能退還定金。由於多次協商無果,5月20日,馬女士撥打了博興縣消協投訴電話。
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後,耐心向中介講解《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中介公司應向購房者明確告知該商品房已抵押的事實,同時購房者有權要求其出示其與銀行同意銷售的書面協議或證明。基於中介公司沒有提前說明房屋抵押的事實,而且沒有提供任何可以銷售的證明,馬女士有權拒絕購買這套房子。最後,中介公司退還給馬女士購房定金一萬元。(記者張凱通訊員趙璐高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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