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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孟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在鐵西區選中一套二手房,繳稅後,應賣方要求一次性將近100萬元購房款給付賣方。在辦理手續過程中,其所購房產被法院司法查封,無法完成更名過戶,而此時賣房人已攜款失蹤。
案例:劉女士以50萬元在中介處購買了一處房產。在辦理更名過戶時,取得契證後,劉女士按中介要求,將50萬元支付給賣方。劉女士萬萬沒想到按指定的日期取產權證時,房產部門告之此房已被法院中途查封,無法進行交易,也就是劉女士無法獲得該房屋的合法產權。劉女士找到中介和賣方,要求退回50萬元房款。可經過多次的追要,賣方以房款用於它處爲藉口,告知暫時無法歸還。面對着無法追回的房款,劉女士只得走上了百姓最不願意走的路——將賣方及中介告上法庭。
案例:外地人遲先生在瀋河區購買了一個單間,在房產更名時,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告知他契證辦下來如果私下過款是存在風險的,可遲先生沒聽工作人員的勸說,沒有選擇資金監管,在得到新契證後就將全部房款交給賣方。但萬萬沒想到取房證的單據都到手了,中途房子卻被法院查封了。現在房子無法更名,他也無法落戶了。
解讀與防範:目前,我國房屋產權實行的是登記制度,而非契約制度。交完房屋契稅,取得契證,並不代表取得房屋產權,按交易過戶辦理流程,房屋產權登記到買方名下尚需一定工作時限,在此期間,房屋產權仍登記在賣方名下,不能對抗司法查封,一旦賣房人因其他法律訴訟,其名下房產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將無法完成。如果買房人已將購房款付給賣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的問題,其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交易過戶手續並不是一天就能夠完成 案例:劉女士在一家小有名氣的中介機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與房主聯繫後,兩人很快達成交易,按照房主的意願和協議約定,在2010年10月18日交納契稅,取得《契證》並將相關交易手續提交給房產交易部門後,便將全額購房款18.1萬元付給了賣方。房產交易部門在審覈買賣雙方的相關手續後,於10月22日電話通知劉女士,因賣方提供的單身證明系僞造,無法辦理交易手續,賣方正是因爲其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才僞造的單身證明,試圖私自將房產轉移。劉女士因爲賣方共有人不配合無法完成房產的交易過戶,已支付的18.1萬元房款又被賣方挪作他用無法歸還。
解讀與防範:交易過戶手續並不是一天就能夠完成的,它需要一段時間,而很多風險會在這段時間發生。如果當時劉女士將購房款交與交易資金管理保證機構進行監管,而不是將房款直接支付給房主,那麼無論發生什麼情況,也無須擔心,即使交易最終未能達成,劉女士也可以順利取回房款及利息再去買其他房子。
□本報記者/張春紅/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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