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為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維護房地產交易誠信,省高院通過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
對房產糾紛案予以規范
據介紹,該《意見》首次就海南近年來出現的涉『限購令』商品房買賣糾紛、涉『保障性住房』買賣糾紛、『小產權房』買賣糾紛等新案件的審理予以規范。尤其在涉『保障性住房』買賣糾紛中,分別對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限價商品房買賣糾紛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買賣糾紛案件的審理做出了指導。
《意見》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糾紛中,開發商對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的通知義務、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和訴訟時效。
未簽認購書的可退回訂金
《意見》規定,在預約購房情況下,未訂立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的,擬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回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訂立了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則應當根據認購協議內容、認購金數額、約定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等區別對待。
而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時,開發商可以拒絕與擬購房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在收取的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為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中約定的購房款數額時,認購協議、預購協議及意向書等認定為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若開發商僅收取了少量認購金、訂購金、誠意金等,開發商應當繼續履行,因開發商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正式合同訂立後,合同有繼續履行可能的,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三種情況例外,即:雙方約定、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未經備案登記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意見》自今年1月起開始施行。施行前,案件業已審結的,不依此為據啟動再審;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參照本意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