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底價不低於評估價
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規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行爲,加強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成本控制與管理,本市日前下發《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成本控制與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本市公開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評估確認的土地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政府淨收益額不得低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25%。
據介紹,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和收購國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儲備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土地整理儲備成本控制及管理。本辦法所稱土地整理儲備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從實施徵收、收購到供應前發生的全部費用。土地儲備期內,若該地塊儲備期超過一年,地塊面積1公頃(含)以下的,實施臨時綠化;1公頃以上的,沿城市道路實施局部綠化,其餘部分砌建圍牆。臨時綠化費參照國家及本市工程造價有關定額標準執行,一般不超過100元/平方米。砌建圍牆(圍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元/米。土地看管費用按月計算。地塊面積50畝(含)以下的,按50畝計費,土地看管費用不超過0.16元/平方米;50畝以上、100畝(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費用不超過0.14元/平方米;100畝以上、500畝(含)以下的,土地看管費用不超過0.12元/平方米;500畝以上的,土地看管費用不超過0.10元/平方米。看管期不足30天的,按實際看管天數計算。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收購的土地整理儲備項目,以原確定的預算爲依據,成本決算超預算部分按本辦法履行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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