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屋租賃期滿後,合同雙方可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隨時解約。可河東區卻有這麼一位租戶,接到房主告知兩個月了,仍賴在屋裡不走,租金也沒交。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雙方構成不定期租賃關系,支持房主要求租戶騰房並支付租金請求。
2007年4月原告方某與被告趙某簽訂租房協議,約定租賃期至當年年底。但租賃期滿後,被告仍繼續使用訟爭房屋,原告繼續收取租金。至2010年1月原告表示不能再將房屋出租,開始不再收取租金。
法院認為,租賃期滿後,雙方並未簽訂其他租賃協議,但被告繼續使用訟爭房屋且原告繼續收取租金,故原、被告間為不定期租賃關系,依法原、被告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現原告已於2010年1月通知被告不再出租,已履行相應法定義務,原告主張被告騰空房屋並交納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記者解金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