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0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保持不變,仍爲各11%。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覈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我市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920元),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1193元)。
(四)單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爲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申請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爲單位和職工各15%。
(二)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爲2079元、2239元),可申請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
(三)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分別爲1386元、1492元),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照規定或批准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單位申請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並在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前,持相關資料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手續。
三、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集中精力、抓緊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覈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覈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規定,保證201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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