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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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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滿足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理需求,保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工作的正常開展,對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

  (一)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下同),且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所購住房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

  (二)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

  (三)對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恢復以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確定貸款限額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於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爲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三、關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其他問題

  (一)其他貸款額度計算條件仍按《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以下簡稱《貸款辦法》)執行,職工可獲得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貸款辦法》與本通知規定的額度計算條件分別計算,取最低值確定。

  (二)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所購住房價款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申請組合貸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執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其他規定按《貸款辦法》執行。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四、本通知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廢止。《關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9〕16號)於本通知施行之日廢止。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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