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職工於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產住房或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價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價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三、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的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後的金額。
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四、根據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公積金貸款債務。
五、提取申請資料
(一)購房職工身份資料:
1.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以下簡稱《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同時提取購房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係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4.配偶單位開具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
(三)同時提取購房職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父母身份資料:
1.購房職工(配偶)父母身份證及複印件各二份;
2.購房職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購房職工(配偶)與父母關係證明及一份複印件,包括:
(1)購房職工的父母提取時,需提供同戶籍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及關係證明不能證明父母夫妻關係的,還應提供父母夫妻關係證明文件。
(2)購房職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時,需提供購房職工與配偶夫妻關係證明及購房職工配偶與父母關係證明。
4.購房職工(配偶)父母單位開具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
(四)購買住房資料及複印件一份: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
職工未使用住房貸款或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資料:
1.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編號、賣方單位名稱、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設計用途、購房地址、房價、付款方式、買賣雙方簽章、登記備案章等信息所在頁。
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及契稅完稅證明。
2.限價商品住房:
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編號、賣方單位名稱、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設計用途、購房地址、房價、付款方式、買賣雙方簽章、登記備案章等信息所在頁。
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及契稅完稅證明。
3.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複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編號、賣方單位名稱、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購房地址、房價、付款方式、買賣雙方簽章、登記備案章等信息所在頁。購買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或者市政基礎設施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或《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及契稅完稅證明。
4.私產住房:《房產買賣協議》、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或契稅完稅證明。
(五)其他資料
1.購房職工使用商業性住房貸款購房,購房資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額的,還應提供《借款合同》。
2.職工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購房的,共同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應提供《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
3.職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提供同戶籍戶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或職工與未成年子女關係證明公證書。
六、未盡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10號)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2014年7月5日廢止。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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