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支持欠繳單位順利補繳,儘早恢復正常繳存,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現就補繳住房公積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單位欠繳本通知發佈以前的住房公積金,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按當年降低繳存比例政策補繳;不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申請按不低於5%的比例補繳,欠繳年度全市統一繳存比例低於5%的,按當年全市統一比例補繳。
二、單位按本通知規定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
本通知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