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9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6〕5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爲:“組合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評估價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80%,且不超過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中還貸能力公式確定的貸款額度。組合貸款中住房儲蓄貸款額度按照中德住房儲蓄貸款政策計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組合貸款總額度減去住房儲蓄貸款額度確定,且不超過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確定的貸款額度。”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管理辦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
組合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支持職工住房消費融資需求,規範個人住房信貸行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住房儲蓄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同時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中德住房儲蓄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同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委託的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儲蓄貸款。
第三條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住房公積金,住房儲蓄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中德住房儲蓄銀行的住房儲蓄資金。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辦理組合貸款的相關手續。
第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分別對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儲蓄貸款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必須同時符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及《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住房儲蓄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貸款對象和條件的規定。
第七條組合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評估價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80%,且不超過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中還貸能力公式確定的貸款額度。
組合貸款中住房儲蓄貸款額度按照中德住房儲蓄貸款政策計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組合貸款總額度減去住房儲蓄貸款額度確定,且不超過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確定的貸款額度。
第八條組合貸款的還款應當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並採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摺的方式代扣。
第九條借款人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時,應採取同一種還款方式,並同時同比償還組合貸款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中德住房儲蓄貸款本息,或者先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條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住房儲蓄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借款人應當向同一貸款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儲蓄貸款審覈分別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住房儲蓄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應當提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認可的擔保機構進行擔保。
第十三條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住房儲蓄貸款本息受償。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中德住房儲蓄貸款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廢止。《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住房儲蓄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8]5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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