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9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部或分中心”)負責所轄區縣、行業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轉移、封存等具體業務的承辦。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結算等歸集金融業務。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前款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不含外籍人員)。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同時到受託銀行辦理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同時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
第七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單位變更登記。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變更的,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變更登記。
第八條 單位由於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退出市場終止的,應在單位終止前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單位註銷登記。
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金額且註銷個人賬戶的,應辦理職工個人註銷登記。
第九條 登記及賬戶設立其他政策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爲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總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市勞動保障部門公佈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原則不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上下限,提高、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及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並適時公佈。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企業,設立當年可按不低於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提高到全市統一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工會)討論通過,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審批情況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提高、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工會)討論通過,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後執行。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降低繳存比例期間低於規定繳存比例的部分不再進行補繳。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照規定或者批准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並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匯繳形式繳存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錄用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單位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從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欠繳三個月(含)以內的單位,應爲所有職工以匯繳形式補繳住房公積金;欠繳三個月以上的單位,應爲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以個人繳存形式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以匯繳形式補繳其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按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司法部門覈定的工資,或市勞動保障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設立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併發放住房公積金龍卡,作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繳存單位應記載本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第十八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爲當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轉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
(一)職工工作單位變動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或退出市場,職工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需進入集中封存戶管理的。
單位遷移至本市其他區縣的,應由單位爲全體職工辦理整體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後,到受託銀行爲職工辦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五章 封存
第二十二條 職工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尚未辦理銷戶提取,或者符合轉移條件尚未轉出的,單位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無新就業單位,或者未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單位已獲准終止,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或職工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集中封存具體政策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2014年4月6日廢止。《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8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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