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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佈《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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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8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無新就業單位,或未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單位已獲准終止,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或職工應爲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轉入集中封存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仍屬職工個人所有,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息。
第三條 單位或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應確保職工個人身份信息的準確性。職工個人身份信息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不一致的,應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6〕11號)先辦理職工個人身份信息變更手續。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設立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以下簡稱“集中封存戶”),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各分中心、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的業務辦理。
第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原單位仍然承擔欠繳職工在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章 集中封存戶的轉入
第六條 單位正常運營的,自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職工本人或單位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職工本人辦理集中封存手續的,應提供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本人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原單位出具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一式三份。
單位爲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的,應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一份複印件、單位出具的《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一式三份、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第七條 單位因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單位主體終止前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爲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一)單位終止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終止文件及一份複印件,或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XX企業整體安置分流職工方案的批覆》(以下簡稱《分流職工方案的批覆》)及一份複印件;
(二)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出具的《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
(三)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對於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或清算組織應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補繳;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註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辦理單位賬戶註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單位已終止的,職工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託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託管中心”),應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爲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一)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提供與終止單位的關係證明及一份複印件;由託管中心辦理的,提供託管中心所屬集團公司(總公司)、區縣經貿委或國資委出具的委託辦理賬戶註銷手續證明及一份複印件;
(二)單位終止證明文件或《分流職工方案的批覆》及一份複印件;
(三)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託管中心出具的《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
(四)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已終止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註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託管中心應爲終止單位辦理單位賬戶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集中封存職工的轉出、提取
第九條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本人應自與新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轉出集中封存戶手續:
(一)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三)接收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申請書》(附表);
第十條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本人應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一)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提取資料及複印件。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銷戶提取的,受託銀行註銷職工個人賬戶。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單位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本單位賬戶下、但與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清理,依照本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條款遇國家及我市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31日廢止。現行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附表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申請書
 
NO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分中心):
現申請將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房公積金卡號:            )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及餘額轉移至我單位(單位名稱)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爲             
 單位簽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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