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充分滿足職工住房貸款需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調整爲“使用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二、其他計算貸款額度的規定保持不變。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2011年8月31日廢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