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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200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8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0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同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10%提高到11%。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覈定。

  (三)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740元,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8469元)。單位覈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低於740元的和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以740元爲繳存基數。

  單位和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按照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06〕11號)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單位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爲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08年6月的月均工資總額。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提高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高爲單位和職工各15%。

  (二)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爲1422元、1694元),可以申請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

  (三)企業前兩年連續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2006年、200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40%分別爲948元、1129元),可以申請緩繳2008年住房公積金。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照規定或批准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四)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按欠繳年度申請條件和繳存比例政策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欠繳2006、2007年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也可按照本條第(二)項執行。(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分別爲1052元、1196元、1422元)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制定補繳計劃,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後,進行一次性或分期補繳。

  (五)單位申請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上限的,須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簽章同意,並在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前,持相關資料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或備案手續。辦理時,單位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須提供:《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附件1)一份、單位上一會計結算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或《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以下簡稱“《財務報表》”)一份。《財務報表》中反映單位欠稅的,還應提供補足稅款的完稅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2.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申請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須提供:《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以下簡稱“《降低(緩繳)申請表》”,附件2)一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單位2006、2007兩年反映單位虧損情況的審計報告及複印件一份,《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超級彙總基層表》(以下簡稱“《超級彙總表》”)及複印件一份。

  (2)申請降低2006、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若單位屬於經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及市國資委或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須提供《降低(緩繳)申請表》一份;若單位不屬於困難企業的,須提供《降低(緩繳)申請表》一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單位申請降低比例年度前兩年反映單位虧損情況的審計報告及複印件一份、《超級彙總表》及複印件一份。

  (3)申請降低2005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須提供:《降低(緩繳)申請表》一份、欠繳年度《財務報表》一份、上一年度《超級彙總表》及複印件一份。

  3.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須提供:《降低(緩繳)申請表》一份、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單位2006、2007兩年反映單位虧損情況的審計報告及複印件一份、《超級彙總表》及複印件一份。

  4.申請繳存基數上限備案

  單位須提供:《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備案表》(附件3)一份。

  三、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年度檢驗

  (一)單位辦理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時,須同時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6〕11號)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年度檢驗。2008年1月1日後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不須同時進行年度檢驗。

  (二)單位辦理2008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檢驗時,本單位有正常繳存職工未換住房公積金龍卡的,應由單位或職工本人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龍卡換卡手續。

  四、辦理程序

  單位應在繳存2008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後,於6月23日至7月20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和年檢手續。

  (一)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

  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專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網上調整單位”),在網上下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調整匯繳清冊》(以下簡稱“《調整清冊》”),填寫《調整清冊》完畢後傳遞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建設銀行。

  櫃檯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櫃檯調整單位”),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領取住房公積金調整資料

  單位經辦人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調整清冊》一式三份或“調整清冊數據盤”及“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程序”光盤。

  2.覈定調整後繳存額並填寫調整表冊

  單位經辦人按照200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政策,覈定每位職工的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並填寫《調整清冊》一式三份(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軟件”或“繳存額調整程序”調整的,導入“調整清冊數據盤”,填寫相應內容並保存《調整清冊》後打印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單位經辦人持《調整清冊》一式三份(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軟件”或“繳存額調整程序”的單位同時報送“調整清冊數據盤”一份)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單位繳存額調整登記並打印《受理通知書》一份。單位於6個工作日後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審覈後的《調整清冊》一份。

  (二)調整繳存額後首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辦理繳存額調整手續後,首月按照調整後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當月無新開戶、銷戶、轉入、轉出、封存、啓封職工的,應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審覈後《調整清冊》中的本月匯繳人數、匯繳金額和調整前後差額填寫《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補繳繳存)彙總表》(以下簡稱“《繳存彙總表》”)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有新開戶、銷戶、轉入、轉出、封存、啓封、個人補繳職工的,單位應依據當月人員變化情況填寫《繳存彙總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減少清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補繳清冊》,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年度檢驗

  2008年1月1日前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於繳存額調整期間辦理年檢手續。櫃檯調整單位應在辦理調整業務同時辦理年檢手續;網上調整單位應在網上繳存額調整前辦理年檢手續。

  1.領取年檢資料

  單位經辦人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前臺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年度檢驗登記表》(以下簡稱“《年檢登記表》”)一式二份。其中,櫃檯調整單位同時領取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相關資料。

  2.覈對並填寫年檢登記信息

  單位經辦人覈對《年檢登記表》內容,對需要變更的項目,在相應空格處填寫正確內容;對不需要變更的項目,相應空格處不填寫任何內容。

  在填寫《年檢登記表》上“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時,登記單位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在“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單位”行填寫上級單位《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及上級單位名稱,人數不填寫;登記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賬戶內含其他有組織機構代碼單位職工的,在“從屬登記單位”行填寫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和人數。填寫後加蓋單位公章。

  3.辦理年檢手續

  單位持以下資料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年檢手續:

  (1)《年檢登記表》一式二份;

  (2)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複印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提供);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一份複印件;

  (4)《超級彙總表》及一份複印件;

  (5)住房公積金登記證副本。

  五、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人員,集中精力、抓緊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覈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覈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規定,保證200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六、本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特此通知。

  附件:1.《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2.《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3. 《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備案表》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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