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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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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8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現將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5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同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9%提高到10%。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覈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670元。單位覈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低於670元的,以670元爲繳存基數。

  (三)單位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爲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07年6月的月均工資總額。

  二、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規定

  (一)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提高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爲單位和職工各15%。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二)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7110元。單位和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後執行。繳存基數超過7110元的,應執行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06〕11號)的有關規定。

  三、困難企業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一)經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及市國資委或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困難企業和比較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5%。

  (二)經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及市國資委或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連同所附申請資料,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四)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也不得低於670元。職工領取基本生活費或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經職工書面同意,單位可爲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五)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符合欠繳年度降低繳存比例條件的,可按欠繳年度申請條件和繳存比例政策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制定補繳計劃,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後,進行一次性或分期補繳。

  四、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年度檢驗

  單位辦理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宜時,須同時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6〕11號)規定,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年度檢驗。2007年2月1日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不須同時進行年度檢驗。

  五、時間要求

  單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匯繳後,可到所在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領取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及年度檢驗的相關表冊。

  單位申請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在辦理繳存額調整前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覈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覈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規定,保證200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七、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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