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關於大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重度殘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大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重度殘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關於大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重度殘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解決部分職工的實際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大病住院治療、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重度殘疾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大病住院治療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療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1)心肌梗死;(2)尿毒症;(3)白血病;(4)肝硬化;(5)再生障礙性貧血;(6)風心二狹二閉;(7)腦血管畸形;(8)腦血管意外;(9)壞死性腸梗阻;(10)肝萎縮;(11)嚴重複合性外傷;(12)嚴重電擊傷;(13)各種癌性病變。
(二)提取憑證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9號,以下簡稱《提取辦法》)規定的相應憑證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
(1)重大疾病患者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醫保定點醫院診斷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申請支付審覈單或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單位申請支付明細表及複印件;
(2)重大疾病患者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住院專用收據(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及複印件;
(3)職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職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三)提取時限職工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四)提取額度
職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不得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五)提取程序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請,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二、職工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提取住房公積金
將《提取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將《提取辦法》第十九條修改爲“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天津市傷、病託管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1997年以後核發的已確定殘疾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複印件。”
三、職工符合本通知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2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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