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統稱住房公積金貸款),防範資金風險,根據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要求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申請貸款時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不準予貸款:
(一)有逾期貸款(含擔保人代還)的;
(二)近兩年內貸款連續逾期(含擔保人代還)超過6期的;
(三)準貸記卡透支180天以上未還的;
(四)貸記卡逾期或近一年內貸記卡連續逾期超過6期的;
(五)近兩年內貸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等情況的;
(六)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
二、購買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按照住房價格確定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70%。購買其他住房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將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計算公式調整爲:
[(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或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 ×12(月)×借款期限。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爲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爲借款人或夫妻雙方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四、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2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小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五、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28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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