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統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爲,保證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在申請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所在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已經按照規定製定補繳計劃,並在職工申請貸款時已按計劃補繳完畢住房公積金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辦理轉移手續造成3個月(含)以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3個月內須辦理完畢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恢復逐月繳存,並將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補齊後,可視同連續繳存。《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10號)中第三章第七條相應廢止。
二、非本市常住戶口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採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三、購買私產住房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並且採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四、取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條中“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必須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規定。
五、《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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