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6年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申領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登記,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單位和職工個人申請,對住房公積金事項進行有效記載的行爲。
住房公積金登記包括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是單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有效憑證。
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包括住房公積金登記證正、副本。正本爲紙介質,副本分爲紙介質副本和電子副本。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登記第五條單位繳存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單位繳存登記,同時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二)申請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年度檢驗)表》;
2、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年度檢驗)表》記載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包括:
1、單位名稱;
2、組織機構代碼;
3、成立日期;
4、機構類型;
5、經濟行業;
6、經濟類型;
7、主管區縣委局(集團公司)和代碼;
8、主管部門和組織機構代碼;
9、隸屬關係;
10、投資國區;
11、行政區劃;
12、法人代表和身份證號碼;
13、註冊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
14、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
15、經辦部門、經辦人員和聯繫電話;
16、電子郵箱;
17、發薪開戶銀行、發薪戶賬號和發薪日期;
18、匯繳人數、繳存比例和匯繳金額。
(四)單位提交證件和資料真實、齊全且繳存登記表冊填寫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向單位核發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第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登記
(一)新設立單位應在辦理單位繳存登記的同時,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同時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
(二)申請辦理職工個人繳存登記,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登記表》。
(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登記表》記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包括:
1、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文化程度;
3、技術職稱;
4、職務;
5、職業;
6、繳存基數、月應繳額。
第七條單位變更登記
(一)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中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變更登記。
(二)申請辦理單位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
2、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及複印件。
(三)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內容涉及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載明事項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收回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並按照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
(四)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單位予以處罰。
第八條職工個人變更登記
(一)職工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單位應自職工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變更登記。
(二)申請辦理職工個人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
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及複印件。
(三)職工姓名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單位予以處罰。
第九條單位註銷登記
(一)單位由於合併、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終止的,應在單位主體終止前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
(二)申請辦理單位註銷登記前,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1、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2、職工有接收單位的,爲職工辦理轉移手續;
3、職工無接收單位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
(三)申請辦理單位註銷登記,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表》;
2、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3、單位印鑑卡片;
4、單位註銷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及複印件。
(四)單位經覈准予以註銷登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繳銷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並向單位出具有關注銷證明文件。
(五)單位重複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將其他賬戶內的職工賬戶轉移至保留的賬戶後,註銷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職工個人註銷登記
(一)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金額且註銷個人賬戶的,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資料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註銷登記表》,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覈准後,辦理職工個人註銷登記手續。
(二)職工重複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將其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轉移至保留的賬戶,註銷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年度檢驗
第十一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情況進行檢查,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進行年度檢驗。具體年度檢驗時間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確定並適時公佈。
第十二條年度檢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發生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
(二)單位依法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情況;
(三)單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情況;
(四)單位爲其在職職工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五)欠繳單位補繳計劃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的有效期限;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爲需要年度檢驗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單位進行年度檢驗時,應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年度檢驗)表》;
(二)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三)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四)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五)《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年報超級彙總基層表》及複印件。
第十四條單位通過年度檢驗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加蓋年檢戳記。單位未通過年度檢驗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通過年度檢驗複查後,在其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情況確認工作,具體時間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確定並適時公佈。
職工依據本人實際情況覈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登記及繳存情況確認表》的內容並簽字確認。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正、副本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正本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機構類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組織機構代碼、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發證機構、有效期限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的其他內容;副本還應包括驗證記錄等內容。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電子介質副本是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年度檢驗、繳存額調整及單位賬戶信息查詢的必備證件。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由單位保管。單位遺失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的,應申請補辦。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不得僞造、變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壞。
第五章有關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年度檢驗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補辦;單位拒不辦理年度檢驗或經年度檢驗複查仍未通過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依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名稱、地址和職工姓名發生變更,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有關問題的銜接
(一)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正常繳存的單位應於下一年度辦理住房公積金年檢時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領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欠繳的單位應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進行補繳或制定補繳計劃並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領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但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應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領住房公積金登記證件。
(二)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合併、分立的單位,原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的,合併或分立後單位應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爲原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三)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單位,原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的,上級主管單位、有經濟隸屬關係的單位、出資部門或出資人應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爲原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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