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5]8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現將200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4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5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覈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單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爲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資總額。
二、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規定
(一)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提高200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爲單位和職工各15%。
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二)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200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不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5982元。單位爲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部分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在稅後列支。
單位和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後執行。
三、困難企業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一)經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及市國資委或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困難企業和比較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200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1%。
(二)經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及市國資委或區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四)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經職工書面同意,單位可爲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五)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欠繳年度虧損且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的,可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1%。
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制定補繳計劃,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後,進行一次性或分期補繳。
四、進行單位、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覈對與重新登記
單位辦理200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宜時,須同時進行單位及職工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覈對工作,並對單位及職工個人變更信息進行繳存信息變更登記。
五、時間要求
單位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匯繳後,可到所在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領取200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相關表冊。
單位申請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應在辦理繳存額調整前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回覈對,保證200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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