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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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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進一步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充分滿足廣大職工不斷增長的住房貸款需求,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爲以下四項計算的最低值:

  一、根據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其計算公式爲:[借款人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爲40%。

  二、根據房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買住房價款(住房評估價值)的80%;購買危改還遷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公有現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買住房價款(住房評估價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

  三、暫時取消根據賬戶存儲餘額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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