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充分滿足廣大職工不斷增長的住房貸款需求,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將存儲餘額倍數計算貸款額度的條件調整爲: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及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存儲總餘額的15倍確定的貸款限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帳戶存儲總餘額小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二、將貸款最高限額由20萬元調整爲25萬元;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或者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的,貸款最高限額30萬元。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有關政策仍按《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3]20號)和《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3]24號)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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