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職工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經濟發展。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4號,以下簡稱《組合貸款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組合貸款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貸款期限”調整爲“貸款額度=[借款人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二、將《組合貸款辦法》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國家法定的離退休年齡的年限”調整爲“最長不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的年限”。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其他政策仍按《組合貸款辦法》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ΟΟ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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