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進一步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2號,以下簡稱《個人貸款辦法》)和《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3]20號,以下簡稱《調整額度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職工申請貸款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兩年以上,並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調整爲“申請貸款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六個月”。取消第二款“職工住房公積金啓封並重新繳存後,其住房公積金封存期限可視同連續繳存期限累計,滿兩年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按還貸能力確定貸款限額的計算公式“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調整爲“[借款人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資總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三、將《調整額度通知》中規定的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1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調整爲“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15倍確定的貸款限額”,保留“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的規定。
四、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三章第十條第二款“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調整爲“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
五、在《個人貸款辦法》第四章第十二條增加規定:“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應當採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六、在《個人貸款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增加規定:“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必須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有關政策仍按《個人貸款辦法》和《調整額度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ΟΟ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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