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加快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2號)(以下簡稱《個人貸款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調整爲“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二、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三)項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餘額的15倍確定的貸款限額”的規定調整爲“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餘額的1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借款人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餘額小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三、將《個人貸款辦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四)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10萬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市統一規定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內資企業繳存標準的,其貸款最高限額12萬元”的規定調整爲“貸款最高限額20萬元”。其他額度計算方法仍按《個人貸款辦法》執行。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ΟΟ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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