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於2002年11月10日開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促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爲職工購買、建造、大修住房提供有力的融資支持,規範個人住房信貸行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髮【1998】190號)和《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2】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
第四條組合貸款發放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由借款人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貸款銀行在發放組合貸款時,應當優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強制組合發放。
第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分別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必須符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及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貸款對象和條件的規定。
第七條組合貸款額度計算。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貸款年限
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按不同貸款期限確定,貸款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貸款還貸能力系數爲35%,11-20年的貸款還貸能力系數爲40%,21-30年的貸款還貸能力系數爲45%。
組合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買、建造、大修房屋價格或房屋評估價值的80%。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各貸款銀行根據各自貸款辦法,減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後自行確定。
第八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與貸款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當相同,最長不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國家法定的離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九條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借款人應當向同一貸款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貸款審覈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各貸款銀行審覈確定。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提供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擔保方式有:住房抵押、有價證券質押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認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擔保。每一筆貸款應採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借款人辦理完畢相關的貸款手續後,貸款銀行應當同時將組合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銀行帳戶或者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借款人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時,應採取同一種還款方式,並同時同比償還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貸款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1月10日起執行,《市房改辦、建行市分行關於開辦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通知》(津房改辦[1998]69號)和《天津市職工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操作程序》(津房改資[1998]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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