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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1998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1999年3月27日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改〈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修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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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動住房商品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住房貸款)是指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兩年以上的職工,購、建住房和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貸款。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三條職工個人住房貸款的資金來源是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

  第四條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由市人民政府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負責辦理(以下簡稱“貸款銀行”)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兩年以上,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購、建住房或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第六條申請住房貸款的條件是: (一)購買住房的,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自建住房的,須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 (二)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的,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需將房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購買現住房的,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需將房價50%以上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自建住房的,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需將房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需將修房費用50%以上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 (三)借款人同意用自有、共有、第三方自然人的房產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擔保。以房產作爲貸款抵押的,同意辦理房屋保險。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可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資總額之和×職工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借款期限還貸能力系數按不同借款期限確定,五年以內(含五年)爲30%,五至十年(含十年)爲35%,十至十五年爲40%。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高貸款限額爲房價的70%;購買現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爲房價的50%;自建住房的,最高貸款限額爲房價的70%;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爲所需費用的50%。貸款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餘額的15倍,最高限額8萬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市統一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內資企業繳存標準的,其貸款最高限額10萬元。貸款最高限額及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餘額的倍數,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予以公佈。

  第八條購買現住房、危改還遷房,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5年;自建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的,最長貸款期限15年。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種方式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餘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餘本金實際佔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當月應還貸款本息的同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不需另外付息。歸還後,貸款利率、還款次數不變,並按剩餘貸款本金重新計算月應還款額。 (三)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預還幾個月貸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預還。歸還後,借款人仍按原月還款額歸還剩餘貸款。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十一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產進行抵押,也可用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

  第十二條以房產抵押時,要按以下各項辦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房產或擁有產權證的第三人房產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產做抵押的,須徵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並辦理公證。 (三)抵押房產的現值,由貸款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經貸款銀行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四)房產在抵押期間,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並有維修和保證其完好的責任。借款人在告知受讓人房產已抵押的情況並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後,其自有房產、共有房產自有部分可以轉讓、轉租,轉讓所得價款應向貸款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貸款銀行約定的第三者提存。住房抵押後,住房價值大於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十三條借款人用有價證券質押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有價證券交貸款銀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後,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十四條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貸款銀行爲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產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建房合同或協議的全部權益抵押。

  第十五條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一)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後還款期限三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內連續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失蹤或移居國外,借款人合法繼承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在處理抵押房產時,共有產權人及第三人有優先認購抵押物的權利。

  第十六條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賣費和處理抵押物的其他費用; (二)歸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 (三)支付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四)補交土地出讓金; (五)歸還共有產權人所佔份額; (六)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需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銀行領取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書。

  第十八條借款人持借款申請書、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身份證、戶口本、借款人名章和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到貸款銀行辦理借款申請。貸款銀行經審查認爲合格後,爲借款人出具貸款意向書。

  第十九條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與售、建房單位簽訂購、建房合同或協議。

  第二十條借款人憑購、建房合同或協議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同時將購、建房或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

  第二十一條用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的,借款人持有價證券交貸款銀行收押保管,同時憑購、建房合同或協議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房產進行抵押的,借款人憑購、建房合同或協議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並分別按以下情況辦理住房抵押登記: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登記審覈表、購建房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到住房坐落的區縣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登記審覈表、購建房合同、銷售許可證複印件、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到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確認書。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持房屋他項權證或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確認書到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由貸款銀行代辦房屋保險。

  第二十四條用於購房的貸款,由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和購房合同或協議,將借款人自籌資金存款和貸款,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銀行帳戶;用於自建住房、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SX(〗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SX)〗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爲:每月還款額=〖SX(〗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SX)〗+(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借款人可以每月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儲蓄卡代扣,也可以委託單位每月從工資中代扣轉交貸款銀行。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後,應在一個月內到產權管理部門領取《天津市房屋他項權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抵押手續。第七章貸款監督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職工個人住房貸款要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如借款挪作他用,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對挪用部分按日利率萬分之六計收利息。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抵押物的評估費、手續費、保管費等由借款人負擔。

  第三十條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在雙方未達成協議前,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擬定的天津市職工個人購建住房貸款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1997]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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