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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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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擬訂的《〈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一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改革住房投資體制,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籌資解決住房問題的原則,增強職工自我解決住房的能力,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不包括三資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

  實行住房公積金制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覈算、獨立發薪的單位。

  實行住房公積金制的在職職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發薪之月起開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

  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實行住房公積金制的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按月繳存佔職工月標準工資(即結構工資或檔案工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和管理,存貸業務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代爲辦理。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於職工月標準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第七條職工月標準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算:執行行政事業工資標準的,以結構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含教、護齡津貼及教師、護士提高的10%工資)計算;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以檔案工資加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計算。

  計算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月標準工資額,以上年十二月的職工月標準工資爲基數,每年覈定一次。

  第八條自《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公佈實施之月起,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暫分別按月繳存佔職工月標準工資5%的住房公積金。今後隨着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繳存率需要進行調整時,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中由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每月發工資時代爲扣繳,連同單位繳存的部分,在發工資後五日內,由單位向房地產信貸部指定的網點繳存。單位遲交時,要按日交納5‰的滯納金。

  第十條單位首次交款前,須向經辦銀行報送職工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由經辦銀行登錄入帳。以後每月交款,如有情況變更,需向經辦銀行報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每年七月由房地產信貸部與單位覈對一次。職工憑單位證明可向房地產信貸部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中單位繳存的部分,其資金來源首先立足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不足部分: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列入預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家庭買房、建房和自有住房大修,不能用於住房的內部裝修、一般養護、交納房租和購買債券等。

  第十三條職工購買住房、自建住房和自有住房大修,可使用本戶成員積累的公積金。如果不足,經本人和單位同意,可使用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並由經辦銀行確認。

  第十四條職工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後,須將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如數存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第十五條職工離、退休時,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由職工提取。

  第十六條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其合法繼承人提取。

  第十七條職工工作發生變動時,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轉入新單位名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戶內。調出單位填制“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經調入單位和經辦人員蓋章後,調出單位到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劃轉手續。

  (二)職工調離本市時,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轉到調入單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三)職工經批准出國定居的,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由職工提取。

  (四)職工停薪留職,從停薪之月起,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仍在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存儲。

  (五)職工離職或受到開除處分的,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由職工提取。

  (六)職工觸犯刑律被判刑的,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其家屬提取。

  (七)職工因其他原因中斷工資關係的,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其結餘的住房公積金仍在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存儲。

  第十八條計算職工個人收入調節稅時,可扣除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免交個人收入調節稅;繼承和受饋贈的住房公積金,受益人免交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九條虧損企業也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嚴重虧損,需要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由企業法人代表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批准,並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市規定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單位和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因購房、建房需貸款時,可按規定申請貸款。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擔保。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爲住房公積金的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二

  天津市調整公有住房租金和發放住房補貼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調整工作,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產)統一按照本辦法調整租金。

  第三條公有住房的租金調整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

  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即居室面積加附屬面積)月租金調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

  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調整到包括折舊費、維修費和管理費三項因素的水平。

  第三步,二○○○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調整到包括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五項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處住房的實際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試行)》(《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三)具體評定。

  第四條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郊縣城鎮,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准,可適當加快提租步伐。

  第五條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積(即居室面積加附屬面積)計算。

  第六條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後,對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相應發給住房補貼。第一步調租後,住房補貼按職工月標準工資的2%計發,以後隨着公房租金的調整相應增加住房補貼。

  以前對住公有住房職工的各種住房減租待遇和住房補貼辦法一律廢止。

  第七條住房補貼的發放範圍: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不包括三資企業)的在職職工(包括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和離、退休職工。

  第八條計算住房補貼以一九九○年十二月的職工月標準工資爲基數一次覈定,按月發放。

  第九條職工月標準工資計算方法:

  (一)執行行政、事業工資標準的

  在職職工以結構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含教、護齡津貼和教師、護士提高的10%工資)計算。

  離、退休職工(含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

  已經參加工資改革的,按離、退休時的結構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併計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七、八款增發的離退休費。

  3、市人事局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決定增發的6元離、退休補助費。未參加工資改革的,按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併計算:

  1.市政府津政發[1985]90號文件規定的12—17元生活補貼及其餘額。

  2.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號文件規定增發的離退休費。

  5.市人事局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決定增發的6元離、退休補助費。

  (二)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

  在職職工以檔案工資加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計算。

  離、退休職工(含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人員)按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併計算:

  1.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2.市政府津政發[1985]91號、市勞動局津勞險[1988]57號文件規定的12—17元生活補貼及其餘額。

  3.市勞動局津勞險字[1988]292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4.市勞動局津勞險字[1990]162號文件規定增發的離退休費。

  (三)以下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1.帶工資上學和參軍的職工住房補貼以所帶工資額爲基數計算。

  2.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工和大學、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在學徒和見習期間,暫按學徒和見習工資計發房貼。學徒和見習期滿後,再按正式定級時的標準工資覈定一次房貼。

  3.一九九○年十二月以後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以一九九○年十二月在原單位時的標準工資爲基數計算;從外省、市調入或從部隊轉業到本市安置的,以調入或安置後第一月的標準工資爲基數計算。

  4.按津黨發[1980]103號文件規定每月領取生活費的退養人員,住房補貼按每人每月1元發給。

  第十條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賃私房)的職工,暫不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對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實行單項房改以來,通過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買公助以及解決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戶住房問題,購住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和房改方案實施後按標準價購買住房的職工,也應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本市的離、退休職工到外省市居住的,由原單位按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發貼辦法發給住房補貼。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產),具有本市常住房口,但在外地工作的職工和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離、退休職工,由房產管理單位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解決房改中發放住房補貼輻射問題的通知》(《[89]房改字第003號》)的規定,通知其在單位按本市房改的發貼辦法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未調整到折舊費、維修費和管理費三項因素構成之前增收的租金,由產權單位原則上用於房屋維修。

  第十四條職工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單位按月統一扣繳。

  第十五條公有住房租金一律不實行減免。

  第十六條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立足於原有住房補貼資金的轉化,不足部分,從以下渠道開支:

  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列入預算:

  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列入預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單位列入成本。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三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統一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計算辦法,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結合我市房屋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產)租金,均按本辦法計算。

  第三條公有住房租金,貫徹按質論價原則。以房屋結構、裝修、設備條件爲基礎,以地段環境、樓層、朝向等條件爲調劑因素,不同質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適當的差價。

  第四條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積計算租金,以平方米爲計租單位。計算方法是以標準房屋確定基本租金分數,與標準房屋條件不同的,依照租金調劑條件予以增減。

  第五條標準房屋以磚混結構二等單元式樓房及其相稱的裝修、設備條件構成。符合標準房屋條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數爲100分。

  第六條使用面積包括居室面積和附屬面積。附屬面積包括方廳、過道、廚房、廁所、衛生間、儲藏室(雜房)、居室外壁櫃等。

  第七條居室面積租金分間評定。附屬面積租金隨同單元(非單元式房屋隨同層)居室單位租金較低的計算(不加朝向條件)。

  第八條附屬面積合用的,其租金按戶分攤,原來已由分房單位、房管部門、街道、派出所等調解劃分好的或已長期沿用的,按原劃分或沿用的面積分攤計租。

  非單元式房屋合用的過道不計租。

  第九條公有住房租金計算公式: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數+調劑條件分數);

  應收租金=居室面積租金+附屬面積租金+附加條件租金;

  計租面積單位(平方米)取小數點以後兩位;

  每平方米租金計算到“釐”;

  應收租金計算到人民幣“分”。

  第十條按本辦法評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數低於50分者,一律按50分計算。

  第十一條第一步提租時,基本租金分值爲每分三釐。今後對分值金額進行調整時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十二條房屋計租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重新評定租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一、標準房屋條件表

  二、房租附加條件表

  三、房租調劑條件表

  四、公有住房結構等級標準表

  五、公有住房計租地段環境等級劃分範圍

  六、關於公有住房計租條件的具體規定

    附六:關於公有住房計租條件的具體規定

  一、建築結構:

  1.建築結構等級按照《公有住房結構等級標準表》劃分;

  2.根據我市房屋實際情況,多層大板住宅樓按磚混結構二等計算。

  二、裝修與設備:

  1.雙層木地板,指人字、席紋等雙層地板;硬木地板,指菲律賓木地板等;普通地板,指美鬆地板等。

  2.美術水磨石地面,指有藝術花邊、花紋或彩色的水磨石地面。

  3.硬木門窗,指菲木,柚木及其它優質木門窗;普通門窗,指一般紅、白松木門窗。

  4.優質鋼窗,指好的槽鋼、型鋼鋼窗,鋁合金窗。

  5.暖氣設備能使用者按有暖氣計算,不能使用者不計。

  6.澡盆,單元式房屋合用者按戶分攤租金,非單元式房屋合用者不計租金。

  7.上、下水道設在大門口外,爲本院使用者,爲有上、下水道。

  三、樓層:

  1.平窨子計層,地下室不計層。

  2.屋頂間指老樓房頂層室內有斜坡或淨高不足2.2米的房間。

  3.漢沽、大港區及五縣地區樓層調劑分數如下:一層、五層爲0,二層、三層加10分,四層加5分,六層以上遞減5分。

  四、朝向和採光:

  1.窗向南的居室指基本向南,包括傾斜角不大於45°的。

  2.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內局部黑暗;大部分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內尚有光線,但經常需要燈光照明的;全部黑暗的居室是指室內完全失去自然光線的。

  3.居室內牆嚴重潮溼的,每平方米酌減5至10分,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減。

  五、陽(平)臺:

  1.首層陽臺,有圍牆或護欄的按陽臺計算,無圍牆或護欄的不計算。

  2.單元式房屋合用的陽臺租金按戶分攤;非單元式房屋合用的陽(平)臺不計租金。

  3.封閉式陽臺不論獨用或夥用均計算租金。

  六、計租面積的計算:

  1.使用面積一律從內牆皮量起,單元式房屋從進單元門計算,一般樓房從進樓門口計算。

  2.計租面積內有牆垛、磚柱等,每處面積超過0.2平方米的,應減除所佔面積。

  3.計租面積內有樓梯的,按其投影面積的二分之一減除;地面樓梯口所佔面積全部減除。

  4.頂棚有斜坡的房間,低於1.5米的部分不計面積。

  5.居室內的壁櫃按室內面積計算,居室外的壁櫃按附屬面積計算,半截壁櫃、懸空壁櫃不計租。

  6.室內閣樓按面積折半計租。

  7.外廊式房屋的外走廊不計租。

  8.電梯間、水泵房、鍋爐房、變電室等公共設施用房不計租。

  9.丈量面積時,其長寬度誤差在5釐米以內者爲允許誤差。

  七、其他:

  計租條件內有住戶自費安裝、自行維修的項目,仍按原有條件計租。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四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統一扣繳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保證公有住房租金及時收繳,方便職工繳納住房租金,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以及中央和外省市駐津單位的職工,住用公有住房的租金實行由單位代扣,統一交付房產經營單位的辦法(簡稱“統扣”)。但零星分散不便統扣戶的住房租金,房產經營單位可採取直接收取的方法。

  第三條承租人有工作單位的,由承租人單位扣繳;承租人無工作或工作單位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職工所在單位扣繳。

  沒有職工的住戶,由房產經營單位直接收取。

  第四條房產經營單位(下稱委託單位)委託職工工作單位(下稱代扣單位)代扣房租,雙方應簽訂委託代扣房租協議。委託單位應從代扣職工房租中提出5‰付給代扣單位,作爲代扣勞務費。

  第五條委託單位應將住用公房的職工應繳租金明細表通知代扣單位。代扣單位根據委託單位提供的職工住房租金數額,在每月發薪時代爲扣繳,並於五日內劃轉到委託單位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職工住房租金髮生變化時,委託單位應及時通知代扣單位變動扣款金額。

  第七條職工房租實行統一扣繳後,在正常情況不得停扣。但屬於下列情況者可以停扣:

  (一)職工住房因進行大修或翻、改建已遷出原房的;

  (二)統扣戶要求變更扣租職工經委託單位同意的;

  (三)統扣職工調離本單位的;

  (四)代扣單位發生變動(如關、停、並、轉等)不能繼續代扣職工房租的。

  第八條房產經營單位要定期訪問統扣戶,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住戶提出的意見和合理要求應及時處理和滿足,並與代扣單位加強聯繫,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第九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五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促進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更好地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分配自建、購買和上級下撥的新建住宅以及調整後重新分配的公有舊住房,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分配職工住房要貫徹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分配貫徹歸口解決、有償分配、先售後租、特困優先、照顧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的原則。

  第五條各單位分配的住房,必須先提出一定比例向職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餘的實行租賃制。實行租賃制的,要購買住房租賃債券。

  第六條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分房標準,優先用於居住水平最低的職工和無房戶職工,其次再解決其他住房困難。

  第七條各單位分配住房時,必須事先制定分房租售計劃,包括分房數量,租、售比例,解決特困戶、無房戶等方案,報主管區、縣、局備案。

  第八條各單位分配住房要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由領導幹部、職工代表組成分房委員會,負責分房工作,分房方案須經職代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搞特殊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私分或向建房單位索要住房。分房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申請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規定。

  第十條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多佔房、佔好房的,各級領導部門及監察部門要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羣衆有權揭發檢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揭發檢舉者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六

  天津市住房租賃債券認購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改革住房無償分配辦法,籌集建房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實行新租公有住房認購住房租賃債券制度。

  第三條住房租賃債券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發行、使用和償還,並委託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代辦具體業務。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屋承租人應按規定標準認購住房租賃債券:

  (一)屬於新分配租用公有住房的。

  (二)經單位調房增加住房面積的增加部分。

  第五條住房租賃債券由房屋承租人一次認購,從購買之日起滿五年後還本付息,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六條住房租賃債券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元~60元,按房屋結構等級劃分檔次,並根據房屋坐落地段等因素予以增減。新建磚混結構多層單元住宅,每平方米一般不低於50元。

  住房租賃債券認購標準的調整,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七條住房租賃債券的認購額度,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覈定。

  第八條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戶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購買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支持住宅建設。

  第九條新分配到住房的住戶,須先由住房產權單位或分房單位開具《住房租賃債券認購通知》,由個人向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及所屬各營業網點購買,憑地產信貸部及所屬營業網點出具的購買住房租賃債券證明,辦理住房使用手續。

  第十條住房租賃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得提前兌取,不得作爲貨幣流通,可以按規定進行流通、轉讓。第十一條住房租賃債券的利息收入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二條住房租賃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建設。各單位可在本單位職工認購住房租賃債券額度內申請住房專項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凡不按本規定認購住房租賃債券的,除責令房屋承租人補購外,並對有關負責人追究責任。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七

  天津市單位向職工出售新建住房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逐步推進住房商品化,鼓勵職工購買住房,加快住房建設資金的循環,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出售新建住房,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新建、購買及上級下撥的新建住房,向職工分配時均應實行“先售後租”的原則,即先提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本單位職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住房困難戶和無房戶要優先照顧。

  第四條職工購買新建住房,應有本市常住戶口,購買市區住房的必須有市區常住戶口,所購住房必須用於自住。職工家庭購房限量爲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限量之內的,一律執行標準價;超過部分,執行市場價格。

  第五條新建住房的標準價包括建築造價和徵地、拆遷補償費。爲了適應本市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房改起步階段(兩年內)徵地和拆遷補償費暫由單位適當負擔。其中,磚混結構的單元樓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售價暫定爲市區平均250元,郊區平均230元、縣鎮平均210元。每處住房的實際售價還要根據樓層、朝向、裝修、設備等項條件和地段、結構的不同進行調整。實際售價與綜合造價的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予以補貼。

  第六條單位向職工出售住房,須先將出售計劃報所在區、縣房改辦審批,發給《出售住房許可證》後,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價格評估和辦理交易手續。

  市財政投資興建和購買的住房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興建和購買的住房向職工出售,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批,其他由房屋坐落區、縣房改辦審批。

  第七條職工買房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或向房改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一)一次付清房款的,在售價的基礎上減收20%。

  (二)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於房價的30%,每多付10%,減收2%,餘款按月分期償還,並付利息,還款期不超過十五年。

  (三)申請抵押貸款的,應先儲蓄售價的30%,貸款額不超過售價的70%。同時,不享受一次付款減收20%的優惠。

  第八條分期付款期間,如購房職工調離本市或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繼續付款,如法定繼承人不需住房,其住房由售房單位收回,已付房款扣除折舊費後退還。如購房者去世,又無合法繼承人,其住房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任何人不得侵佔。

  第九條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新建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擁有全部佔有權、使用權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權、處分權。可以繼承,不能贈與。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應在房屋產權證書上註明購房人的產權比例。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五年以後可以出售,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後所得價款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原出資佔綜合造價比例分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出售的,由原售房單位或房管部門原價收購後,售給其他職工。

  第十條職工購買住房,一次交清房款的,房屋產權證書發給購房人。分期付款的,房屋產權證書由售房單位保管,待全部還清房款後退還本人。實行抵押貸款的,房屋產權證書由金融機構保管,待還清貸款後,退還購房人。

  第十一條爲鼓勵單位賣房和職工買房,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1)單位以標準價向職工出售新建住宅,按照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佈)的規定,對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免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營業稅。回收的資金免交預算調節基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職工首次購買新建住宅用於自住的,免交房產稅和契稅。

  免交以上稅費,需憑市、區、縣房改辦公室批准的售房證明辦理。

  (3)職工買房以後,仍按規定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單位向職工按標準價出售住房後,對留存的部分產權可以提取房屋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第十三條向職工出售的住房,十年內出現的結構問題,一年內裝修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出售單位負責保修。

  第十四條單位出售新建住房回收的資金,提取10%作爲已售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的維修基金,其餘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作爲售房單位的住房基金,專項專用。

  第十五條職工買房後,除交付購房款外,要預交相當房款1%的資金作爲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的維修基金。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八

  天津市公有舊住房出售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勵職工購買住房,加快住房資金循環,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公有舊住房(含單位自有產)向個人出售,均按本辦法執行。

  公有舊住房係指房改方案實施前已分配給職工住用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凡屬建築基本完好、產權無糾紛的公有舊住房,均可向職工出售。但已列入舊區改造規劃的、主要交通幹線臨街的、具有歷史文物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政府代管和外產房屋等不得出售。

  第四條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必須是現房屋承租人,有租賃合同、有當地常住戶口和本人工作單位證明,向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購房事宜。

  第五條出售公有舊住房按建築面積計算,售價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扣計算,並以房屋坐落地段、樓層、朝向等條件爲調劑因素評估實際售價。

  舊房的重置價以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公佈的標準房價爲準。房屋成新按《房屋新舊率計算表》(附件二)結合《房屋新舊程度評定標準》(附件一)評定。

  第六條出售公有舊住房,須由產權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改辦申報出售計劃,經審覈批准發給《出售住房許可證》後,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價格評估、成交等手續。

  第七條購買舊住房應一次付清房款。一次付款有困難的,可向房改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但必須先儲蓄售價的30%。

  第八條單位自管產舊房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少於房價的30%,每多交10%,可以減收2%。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第九條一次自費付清房款的,在售價的基礎上減收20%。

  申請抵押貸款購房的,不享受減收20%的待遇。

  第十條職工首次購買公有舊住房用於自住的免交房產稅和契稅。出售公有舊住房免交營業稅。

  第十一條職工以標準介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按私產管理,可以依法佔有、使用和繼承,不得贈與他人。全部交清房款的,產權證件發給購房人;分期付款或貸款的,產權證件由售房單位或貸款單位保存,待交清欠款後退給購房人。擁有部分產權的,應在房屋產權證書上註明購房人的產權份額。產權份額按綜合造價與實際售價的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五年內不準出售。五年後出售的,所得價款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產權份額與原產權單位分配。五年內確需要出售的,由原售房單位或房管部門原價收購。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

  第十三條單位出售房屋後,對保留產權的部分,仍可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第十四條售房單位應從售房款中提取10%作爲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維修基金;購房人應預交相當於購房價款1%的資金作爲公用部位的維修資金。以上資金均暫由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十五條出售公有舊住房回收的資金,作爲售房單位的住房基金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專項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定擅自降低房屋售價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視情節追究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九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服務工作,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維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職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均按《天津市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細則》(津政發[1986]13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維修服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單位向職工出售的新建住房,十年內出現的結構問題和一年內出現的裝修設備質量問題,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

  第四條職工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本人自理。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

  整體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所需的費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產權人按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5號),根據各自住房建築面積分攤。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屋面、牆體、基礎、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過道及門廳等;房屋的共用設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牆煙囪、垃圾道、總表至分表電線路、共用電視天線等。

  第五條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包括:

  (1)售房單位提供售房價款的10%;

  (2)購房人預交相當房價款的1%。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除擁有全部產權的平房外,不得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拆改損壞房屋整體結構,對房屋外檐進行裝飾時,應與整體建築協調一致。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侵佔住房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對住房共用設施正常運行有影響的自用設備。維修共用部位和設施時,各產權人應積極配合,不得藉故阻撓。

  第八條同幢或鄰近房屋的各產權人應在區、縣房管部門指導下成立自治性的管房組織,民主選舉組成人員,制訂管理章程。其職責是:管理共用部位維修基金;辦理共用部位維修事宜;收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等。

  第九條各房地產經營單位對售後房屋應做好維修服務。組織設立維修服務網點,提供便民服務,做到維修及時,取費合理。

  第十條各房地產經營單位可接受委託,對售後房屋實行統一的維修服務。要公開維修項目、收費標準、質量標準,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第十一條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售後房屋的行政管理,推動售後房屋的維修,負責對各管房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和監督各管房組織做好工作。

  第十二條當事人因住房的使用、維修、養護髮生爭議時,應由管房組織或區、縣房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十

  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了充分發揮國家、單位、個人三個方面積極性,通過合作建房,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加強對住宅合作社的組織和管理,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作建房的組織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由城鎮居民和職工爲解決自身住房困難而自願參加,不以盈利爲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社員,組織社員籌集資金建造住宅,負責社內的房屋管理、維修,反映社員的意見和要求,興辦爲社員居住生活服務的其他事業。

  第四條住宅合作社在個人出資、國家扶持和單位資助下,實行民主管理、獨立覈算、自求平衡、自我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凡在我市城鎮有常住戶口,家庭年收入人均在五千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危房改造戶或無房戶,承認社章,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加入住宅合作社。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六條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制訂合作社章程,選舉產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爲住宅合作社的常設機構,主持住宅合作社的住宅建設、房屋認購、管理維修、財會收支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住宅合作社的類型:

  (一)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的,爲區域型住宅合作社。

  (二)由各系統或單位組織所屬單位職工參加的,爲系統型住宅合作社。

  (三)由市合作建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籌建的,爲社會型住宅合作社。

  第八條組建住宅合作社須經組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先成立籌建機構,由籌建機構向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住宅合作社類型、入社人員構成、法定代表人、組織章程、建設計劃、資金籌措計劃等),並經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成立住宅合作社。籌建機構代行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待條件成熟後,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住宅合作社合併、分立或終止,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原組建單位同意,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批准。管理委員會須保護社內財產,依法清理房屋產權和債權債務,向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提交房屋產權清理和財務結算報告,經討論通過後,方可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十條合作建房籌集資金渠道:

  (一)社員交納的建房資金。

  (二)政府和社員所在單位資助的資金。

  (三)銀行貸款。

  (四)職工住宅儲金會資金及其他合法收入。

  住宅合作社籌集的建房資金,應當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必須全部用於社內合作住宅的建設、管理和維修。

  第十一條合作建房不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限制,所需建設指標和建築材料列入年度計劃,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劃撥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爲鼓勵合作建房,政府給予扶持政策:

  1.合作建房用於自住的免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營業稅、一次性契稅和房產稅。

  2.免交市政設施配套費。

  3.住宅配套建設費,對填平補齊零星合作住宅按50%收取;舊區改造,安排拆遷戶住房面積免交配套費,新增建設面積按50%收取;新建住宅小區按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住宅合作社須持有關文件,經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建房計劃和用地指標。

  第十四條社員建房出資標準,參照《天津市單位向職工出售新建住房辦法(試行)》(《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七)中有關售房價格執行。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對一次付清建房款的減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少於應付款總額的30%,剩餘部分分期付清,還款期限不超過10年,社員和住宅合作社簽訂“還款協議書”需辦理公證手續。綜合造價和個人出資的差額,由社員所在單位資助。建房資金不足部分可向房改金融部門申請低息抵押貸款,或由企業自備墊付。社員借款部分的利息由社員承擔。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按綜合造價出資。

  第十五條住宅合社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房地產管理政策和法規,制訂社內合作住宅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合作住宅的產權:

  (一)全部由住宅合作社出資建設的住宅,其產權爲住宅合作社所有。

  (二)社員按綜合造價出資建設的住宅,給予社員全部產權。

  (三)單位和社員共同出資建設的住宅,給予社員部分產權。

  第十七條擁有全部產權的住宅,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擁有部分產權的,享有全部佔有權、使用權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享有繼承權,但不得向社會出售、出租和贈與,住用五年後允許出售給本社社員,住宅合作有權優先購買,出售價格參照《天津市公有舊住房出售辦法(試行)》(《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八》)的規定執行。售房資金扣除有關稅費外,其餘按單位和個人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八條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統一由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合作住宅建成後,由住宅合作社爲社員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證和土地使用證。對住宅合作社和社員共同所有的住宅,房屋產權證書要註明各自佔有的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企業與社員出資建設的合作住宅,企業可按產權比例提取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第二十一條住宅合作社堅持“建、分、管、修”一體化的管理原則。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下設若干房屋管理小組(以一個幢門或一幢樓爲單位),根據房屋管理政策和法規,對所管轄的房屋進行管理、維修養護,制定愛房公約,保證社員居住安全及設備使用功能齊全。

  第二十二條住宅合作社社員所住的房屋(單元門以內),由社員自費維修養護,也可委託住宅合作社有償維修服務。因產權人維修不及時,造成他人損失的,產權人應負責經濟賠償,住宅合作社有權令其限期修繕和賠款。

  第二十三條合作住宅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社員共同負擔,按社員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合理分攤,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負責安排維修。

  第二十四條爲了解決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住宅合作社要建立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按建房投資總額,個人繳1%,企業提取2.5%,全部存入住宅合作社帳戶。

  合作住宅的社員自用部位大修費用可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合作建房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負責擬訂合作建房的政策和規章,審報批轉建房計劃,審批住宅合作社,審查建房資金,施工和維修管理房屋,對住宅合作社實行業務指導。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爲了扶持合作建房事業的發展,合作建房辦公室按房屋綜合造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組建的住宅合作社,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的手續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對住宅合作社或社員個人擅自向社會出售、出租或倒賣住宅合作社住房的,合作建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合作建房主管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十一

  天津市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做好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在對原有住房資金轉化的基礎上,拓寬渠道,擴大融通;集中管理,專項使用;多存多貸,低息有償;加速週轉,滾動增值,實現良性循環促進住房建設。

  第三條住房資金的內容:

  住房資金係指城市(鎮)、單位和個人專項用於住房生產、經營、消費的資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

  (二)單位住房基金。

  (三)住房公積金。

  (四)發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回收的資金。

  (五)由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設資金;向銀行借用的信貸資金和再抵押貸款,政策性購房保險的賠款準備金等其他資金。

  第四條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市、區財政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

  (三)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資金。

  (四)其他住房資金。

  第五條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二)預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三)按規定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四)從後備基金、福利基金、結餘的獎勵基金中提出用於住房建設的部分。

  (五)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住房基金。提取比例:年人均留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按10%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含500元)~800元的按5%提取;年人均留利500元以下的不提取住房基金。

  (六)出售住房回收的資金。

  (七)組織集資建房籌集的資金。

  (八)在國家預算和成本中列支的資金。

  (九)其他住房資金。

  第六條住房資金的使用方向:

  (一)公積金本息的提取、轉移,以及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的兌付。

  (二)單位建造、購買職工住房的專項貸款。

  (三)個人購買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大修等費用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貸款。

  (四)專項建房貸款。

  (五)爲住房資金增值的證券購買和貸款。

  第七條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發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回收的資金,以及其他住房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的住房基金由各單位安排使用。住房基金要與其他資金分帳覈算,開設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

  第九條住房資金使用的分配與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住房租賃債券和住宅建設債券資金,按實際歸集資金總量的87%用於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專項貸款,13%用於備付準備金,增值資本金。

  (二)財政投資新建的住房和公有舊住房出售後回收的資金和從職工出售部分產權住房價款中按產權比例回收的資金,全部用於新建住房建設撥款或貸款。

  (三)住房基金全部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建房、購房、維修住房等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增值資金的使用方向爲住宅建設貸款,備付準備金的補充,貸款風險儲備,貼息優惠以及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費用開支,區、縣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經費和支付銀行手續費等。第十條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在完成公積金繳交與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的認購後,因建房、購房、私房大修需要資金時,可向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報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到房地產信貸部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一條單位申請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

  (二)貸款項目已納入建房或購房計劃和住房資金貸款計劃。

  (三)具備購房房源或開工條件。

  (四)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有代爲償還能力的擔保人。

  第十二條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建房或購房證明,並已存足30%的建房、購房資金。

  (二)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三)有單位擔保。

  第十三條單位的住房專項貸款額度,按單位名下職工公積金餘額和認購的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資金之和的87%範圍內覈定。對職工居住水平較低的單位,貸款額度最多不超過120%。職工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額度不超過建房造價或購房價款的70%

  第十四條單位建房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單位購房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期限不超過15年,貸款利率按貸款不同的年限確定。

  第十五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各類住房資金專戶中的資金調度與覈算,加速資金週轉,進行資金融通,在確保住房建設資金供應的前提下,促使住房資金的滾動增值。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十二

  天津市住房資金金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了搞好住房資金的存貸、結算及融通等業務,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和管理天津市的住房資金,存貸款業務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房地產信貸部)代辦。

  第三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房地產信貸部開設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金、住房公積金、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及其他住房資金存款專戶和貸款基金戶。各專戶存款的利率視同銀行同業往來利率。

  第四條房地產信貸部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籌集住房公積金和建立城市、單位住房基金。

  (二)收繳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資金。

  (三)辦理單位、個人集資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貸款。

  (四)辦理居民個人住房儲蓄存貸款。

  (五)代理髮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

  (六)提供房改金融方面的諮詢服務。

  (七)辦理其他有關房改的金融業務。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結算辦法:

  (一)由職工單位將職個人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發工資後五天內通過轉帳託收方式,開具住房公積金繳款書和轉帳支票到房地產信貸部辦理結算,將款項繳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受支票起點的限制。

  (二)單位在首次繳款時,須向房地產信貸部送交公積金匯繳清冊,由房地產信貸部登錄入帳。以後每月繳款時,如有變更,需送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三)房地產信貸部每年六月三十日結息後,向單位和職工發出公積金對帳單,並辦理單位與職工的查詢業務。

  (四)房地產信貸部每十天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一次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劃分的單位繳款清單,並每月提供對帳單。

  第六條住房租賃債券由新分到住房的住戶,按住房產權單位開具的《住房租賃債券認購通知》到房地產信貸部購買。房地產信貸部將款項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債券專戶。五年後歸還,到期一次償還本息,逾期不計息。債券不能提前支取。

  第七條城市住房基金在房地產信貸部專戶儲存;單位住房基金在房地產信貸部所屬各區縣經辦銀行專戶儲存;住宅合作社籌集的住房資金應存入房地產信貸部,並根據存款情況,申請抵押貸款。

  第八條在房地產信貸部存儲的各種住房資金,均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並結算。

  第九條房地產信貸部向單位和職工發放的住房專項貸款利率按照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原則,給予優惠。單位貸款,一年期月利率暫定爲6‰;職工貸,一年期月利率暫定爲3.6‰。貸款期限每增加一年,月利率增長暫定爲0.3‰。貸款的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貸款單位與職工個人必須按期歸還本息,逾期還款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擔保人清償。

  第十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房地產信貸部的住房資金存款免繳銀行存款準備金。

  第十一條各有關銀行應按照《天津市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十一)的規定,將住房資金及時劃轉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房地產信貸部設立的有關住房基金專戶中。

  第十二條房地產信貸部應搞好住房資金的存貸款業務,管理監督有關單位住房專項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十三

  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章程(試行)

  第一條爲加強住房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在市政府領導下,具有房改資金管理行政職能的,從事住房資金籌集和管理的事業性經濟實體,在財務上實行獨立覈算、自求平衡。

  第三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設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其費用開支從住房資金增值中列支。

  第四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職責範圍:

  (一)負責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管理、使用和歸還等辦法,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提取的權益。

  (三)負責組織發行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並負責安排發行債券和獎券回收資金的使用和歸還。

  (四)負責管理其他各種渠道籌集的住房資金。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和獎券、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以及其他住房資金的存、貸利率標準。

  (六)負責制定住房資金的會計覈算和管理辦法,在市政府指定的建設銀行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住房租賃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及其他住

  (七)對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定期向市政府彙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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