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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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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根據《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擬定的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一至之六,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一

  關於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的規定

  第一條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社會保障性儲金,是逐步變住房實物分配爲貨幣分配,提高職工個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項改革措施。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應視同職工工資。

  第二條凡本市城鎮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擅自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除加罰滯納金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第三條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職工各由1991年底職工月標準工資的5%調整爲1993年12月職工月工資總額的3%。之後,住房公積金繳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長一個百分點,到200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力爭達到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0%。有條件的單位,經主管(含掛靠)區、縣房改領導小組或市各委、辦、局同意,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第四條職工月工資總額按本實施細則之三《關於房改中職工月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執行。職工月工資總額低於210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210元計算。第五條從1995年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具體調整方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另行制訂。存款利率調整後,職工個人和單位購建房貸款利率相應進行調整。

  當國家調整存、貸款利率時,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進行調整。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以元(人民幣)爲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八條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磁卡。職工可憑住房公積金帳戶磁卡到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點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九條職工工作單位變動,單位之間住房公積金繳存率不一致時,以轉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爲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調入職工首月工資總額覈定。

  第十條凡單位名稱、單位主管部門發生變化等情況的,須到住房公積金經辦點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二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的規定

  第一條凡在本市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合同制中方職工均應按本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從1994年10月1日起,每月分別按1993年中方職工個人月均實得工資10%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參加工作或工齡不滿一年的,按職工本人試用期滿後首月實得工資總額10%計算)。之後,每年7月1日起,按中方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實得工資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繳存率每兩年增長一個百分點,企業按職工月實得工資的15%提取的住房補貼相應增長。有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工會同意,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同時提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第四條單位和職工個人每月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以元(人民幣)爲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五條1995年7月1日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從1995年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具體調整方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另行制訂。存款利率調整後,職工個人和單位購建房貸款利率相應進行調整。

  當國家調整存、貸款利率時,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進行調整。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月均實得工資按市勞動局有關規定執行。月均實得工資低於210元的,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210元計算。

  第八條爲維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職工必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所有外商投資企業都要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單位名稱、單位主管部門發生變化或單位依法註銷,須到住房公積金開戶行辦理相關變更或銷戶手續。

  原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內資企業合資以後,應按本規定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銜接工作。

  第十條在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之間調動的職工,須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時,以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及本人首月實得工資重新覈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房改工作由所在區、縣或主管委、辦、局的房改部門領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房改工作由其單位工會或責成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三

  關於職工月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一條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的月工資總額按《天津市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津政辦發[1994]11號)及有關規定計算。

  機關幹部月工資總額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構成。

  機關技術工人月工資總額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構成。

  機關普通工人月工資總額由崗位工資加獎金構成。

  第二條事業單位職工的月工資總額按《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津政辦發[1994]11號)及有關規定計算。

  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員月工資總額由職務工資和津貼構成。

  技術工人月工資總額由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崗位津貼構成。

  普通工人月工資總額由等級工資和津貼構成。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月工資總額還包括經國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的崗位津貼、其他津貼和補貼、1993年工資套改中未納入部分的補貼和獎金。

  第四條企業單位職工的月工資總額構成按《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勞動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7號)執行。其基數按1993年12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加上按市勞動局《關於深化企業工資改革適當解決部分企業工資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工字[1994]第117號)規定增加的工資額合併計算。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月平均實得工資總額構成按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和國家統計局國統字(1994)37號文件公佈的工資總額口徑支付給中方職工的全部工資收入計算,即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六條以下情況職工月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

  (一)帶工資參軍的職工住房補貼,按所帶月工資總額爲基數計算。

  (二)對尚未正式定級的職工及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工、熟練工和見習期間的大學、大專、中專、職校、技校畢業生,先按學徒、熟練和見習工資覈定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學徒、熟練和見習期滿後再按正式定級的月工資總額重新覈定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三)本規定實施後,從外地調入或從部隊轉業安置到本市的職工,按正式調入或安置後第一個月的工資總額計算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四)其他情況職工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計算基數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商定。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月工資總額低於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八條本市以前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規定,以本規定爲準。

  第九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市人事局、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四

  關於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計算辦法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有關提租後離退休職工、社會救濟對象和優撫對象的住房補貼標準做相應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休幹部除按1993年12月離休費總額的1.6%計發住房補貼外,再由所在單位對住房測算標準之內的住房租金支出給予一定比例的住房補助。住房測算標準之外增加的房租由個人負擔。

  第三條住房測算標準:廳局級(含廳局級待遇的)離休幹部按計租面積80m2計算;縣處級以下離休幹部按計租面積60m2計算。第四條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住房測算標準以內的實際房租,扣除按全市統一住房補貼係數發給的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的20%由個人支付,80%由其所在單位補助。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住房測算標準以內的實際房租,扣除按全市統一住房補貼係數發給的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的40%由個人支付,60%由其所在單位補助。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住房測算標準以內的實際房租,扣除按全市統一住房補貼係數發給的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的60%由個人支付,40%由其所在單位補助。

  第五條夫婦雙方同是離休幹部的,本項住房補助只發一人。如雙方條件相同,由承租人一方單位支付;如雙方條件不同,可任選一方補助標準,由享受該標準的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支付;若享受方去世,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按原標準支付。

  第六條離休幹部去世後,其配偶繼續享受本項住房補助,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支付。其配偶去世後子女不享受本項住房補助和離休幹部的住房補貼。

  第七條離休幹部配偶無固定收入的,在離休幹部去世後,除享受本項住房補助外,還繼續享受離休幹部生前按全市統一住房補貼係數發給的住房補貼,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支付。如離休幹部生前離休費總額低於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住私產房屋的離休幹部,由其單位根據本規定計發住房補助。

  第九條離休幹部住軍產房的,按部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離休幹部,由原單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地安置我市的離休幹部,按本規定享受住房補助。

  第十一條對本辦法實施之後,辦理離休手續的幹部,自批准離休的下一個月起,按本規定發給住房補助。第十二條符合離休條件但尚未辦離休手續即去世的幹部的配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助,由去世幹部生前所在單位支付。其中,配偶無固定收入的,參照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第十三條住房補助所需經費,行政事業單位由離退休費項目列支,企業單位由管理費用項目列支。

  第十四條加大房改力度試點單位的離休幹部住房補助辦法,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住房測算標準,只限房改測算本項住房補助使用,不作爲分房依據。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含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的人員)的住房補貼,按1993年12月退休費總額的1.6%計發。其中退休費總額低於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按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工人,亦按離休幹部的補助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的老企業中,1995年3月31日以前辦理離退休的人員,亦按本規定發給住房補貼,所需補貼費用納入全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第十八條按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委辦公廳、市計委、市勞動局、市知青辦〈關於大力發展城鎮集體經濟安排待業人員問題〉的報告》《津黨發[1980]103號)文件規定,每月領取生活費的退養人員,住房補貼由原來每人每月1元調整爲每人每月3元。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施行之日起,過去有關離休幹部住房補貼和補助的規定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市委老幹部局、市人事局和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五

  關於社會優撫、救濟對象住房補貼計算辦法

  第一條本市城鎮範圍內有常住戶口並按規定享受國家定期撫卹金、救濟金的社會優撫、救濟對象的住房補貼,由每月2元調到每月5元。

  第二條上述優撫對象中的在鄉退伍老紅軍戰士和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複員軍人,除按上述標準發住房補貼外,每月分別再發43元、32元和21元住房補助。

  第三條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每月除發5元住房補貼外,另比照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複員軍人的住房補助標準每月再發32元住房補助。

  第四條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和病故軍人家屬,每月除發5元住房補貼外,另比照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複員軍人的住房補助標準,每月再發21元的住房補助。

  第五條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人員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補貼辦法執行。

  第六條今後調整公房租金,上述優撫、救濟對象的住房補助按租金上調比例增發。

  第七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規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六

  關於出售公有住房售價的計算辦法的規定

  第一條爲便於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據《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中公佈的售房成本價和標準價爲市區一級地段內的平均價格,二級地段(含二級地段)以下逐級下調5%。

  第三條住房年折舊率爲2%。竣工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經評估後確定成新折扣。

  第四條成本價計算公式:

  新房實際售價=[(成本價/米2-雙職工合計工齡折扣)×(1±調劑係數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築面積×(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現住房實際售價=(成本價/米2-雙職工合計工齡折扣)×(1-竣工年限×2%)×(1±調劑係數之和)×(1-現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築面積×(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第五條標準價計算公式:

  新房實際售價=[(標準價/米2-雙職工合計工齡折扣)×(1±調劑係數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築面積×(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現住房實際售價=[(標準價/米2-雙職工合計工齡折扣)×(1-竣工年限×2%)×(1±調劑係數之和)-負擔價×現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築面積×(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第六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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