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分局,各有關單位:
爲增加我市2010年度土地出讓收入,緩解出讓金收支平衡壓力,經市領導批示同意,現將《2010年土地出讓收入增收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0年土地出讓收入增收措施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2010年度土地出讓收入目標,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津政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如下增收措施:
一、加大地塊宣傳招商力度,積極培育土地市場
進一步加大土地出讓信息公開程度,完善土地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定期舉辦出讓信息發佈會、土地項目招商會,展示儲備地塊;納入年度出讓計劃的地塊連同用途、使用條件等要素於2月底前向社會公佈,便於開發企業選擇投資,實現提前招商。對市場前景好、增值潛力大的地塊,除出讓過程中的市場競價因素外,在制定出讓起始價時,應根據地塊情況提高政府收益的比例。
二、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給
各區縣對列入年度供地計劃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應保盡保、及時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對於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須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以及未按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違約處理等約束性條件,並嚴格出讓合同的管理,強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後監管,促進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銷售。
三、認真執行出讓金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減免土地出讓金和政策性成本
認真執行國家以及市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嚴格控制土地出讓金的減免,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加強四項政策性成本的徵收管理,各級徵收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需報經市政府批准。
四、完善土地整理儲備預算審覈和收益評估制度,嚴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
進一步強化土地整理儲備預算審覈管理和收益評估,切實控制土地整理成本,確保土地收益。一是修改《天津市經營性土地出讓成本及政府收益管理辦法》(津財綜[2006]18號),從覈算內容、審覈制度、組織實施、徵收管理等四方面,對土地成本及收益管理的具體範圍、內容、結構、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嚴格規定。二是專設天津市土地評審中心,負責對市級土地整理儲備項目計劃、資金預算、出讓成本及預期政府收益等進行審覈。預算審覈不合格不予下達計劃,審覈結果超預算不予出讓。
五、整合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理順土地整理儲備管理體制
針對目前我市土地整理機構數量多的現狀,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對土地整理單位進行整合。城市發展控制區內綜合性土地整理業務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負責;特定項目類土地整理單位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土地整理資質,項目結束後,土地整理資質自行取消。控制區外各區縣綜合類和特定項目類土地整理單位由區縣政府批准,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土地整理資質。
六、嚴肅出讓合同履行,加強出讓金徵收管理
修訂啓用出讓合同新文本,維護出讓合同履行的嚴肅性,防範和治理欠繳土地出讓金的行爲。一是提高競買保證金收取額度。城市發展控制區內的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在實施出讓時,競買保證金收取標準爲起始價的25%加上四項政策性成本,控制區外的爲起始價的25%加上鐵路建設費。二是增加違約後合同自動解除條款。合同約定9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齊合同自動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
七、繼續加大土地出讓金清繳力度,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規定
對全市土地出讓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拖欠出讓金的要求限期繳納,催繳無效的解除合同。因企業自身原因超出讓合同約定1年以上不足2年未開工的土地,徵收土地出讓金20%的閒置費;超合同約定2年以上未開工的土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進一步加大已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監管力度,構建有效的閒置土地發現和處置機制,對因非企業自身原因閒置土地的,根據具體情況由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不同措施分類處置,防止產生新的閒置土地,促進土地按期開工建設形成有效房屋供給。對於2004年8月31日前因企業自身原因閒置的土地要全部無償收回。
八、建立制約機制,改進鐵路建設費的收繳辦法
對於城市發展控制區外的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後,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含鐵路建設費的競買保證金返還區縣國土分局,各區縣國土分局於5個工作日內上繳區縣財政,區縣財政於5個工作日內上繳市財政。對於欠繳鐵路建設費的區縣,市國土房管部門暫停土地上市交易,市財政部門將抵扣應撥付有關區縣的財政資金或在兩級財政結算時扣款。
九、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出讓信息
各級財政和國土部門要不斷加強協作,建立土地收購、整理、儲備以及出讓收入收繳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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