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有關區農委、區縣林業(農林)局:
爲促進我市林業發展,規範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建設綠色天津的意見》(津黨發〔2008〕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林業開發配套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林業開發配套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促進我市林業發展,規範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建設綠色天津的意見》(津黨發〔2008〕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成片林配套用地是指爲了保證成片林地正常運轉和健康發展,爲林業生產用地服務配備的一定比例設施用地,分爲配套農用地和配套建設用地。
配套農用地指直接服務於林業生產的田間道路、地面未固化的建築(構築)物等附屬設施用地。
配套建設用地指用於林產品加工、交易、研發及辦公、停車場等配套設施用地。
第三條下列用地屬於成片林配套農用地:
(一)培育種子、苗木的設施用地;
(二)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的簡易看護房用地;
(三)寬度大於2米(含2米),小於5米的林間集材道、運材道;
(四)地面未固化,貯存種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產資料的設施用地。
第四條下列用地屬於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
(一)寬度大於5米(含5米)的林間集材道、運材道;
(二)林業科研、試驗、示範設施用地;
(三)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用地;
(四)供水、供熱、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用地;
(五)辦公、停車場等配套服務用地;
(六)地面固化的其他必需配套用地。
第五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編制林業建設規劃,明確林業用地成片林、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的規模、佈局和邊界。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需納入建設用地總規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鼓勵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利用廢棄地等未利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坐落在平原地區集中連片面積在500畝以上,鬱閉度不小於0.3的喬木林,作爲成片林地(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不少於30年的(不包括高速公路、鐵路及國道、省道兩側生態公益林地),經申請批准可給予林地面積3%至5%的臨時土地開發權,用於林地建設管理、服務等配套設施。
第七條成片林在500畝至1000畝之間的(含1000畝),配套建設用地面積不超過林地面積的3%;
成片林在1000畝至2000畝之間的(含2000畝),配套建設用地面積不超過林地面積的4%;
成片林在2000畝以上的,配套建設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00畝。
第八條已完成500畝以上成片林地種植、且林木種植時間超過3年的,可持林業主管部門證明文件、土地權屬證明及其他申請用地要件到林地所在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規劃種植林地面積超過500畝,但目前種植面積未達到500畝或林木種植時間未滿3年且確需配套建設用地的,持建設規劃、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同意申請用地的,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第九條成片林配套農用地,按照農用地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佔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佔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耕地責任。
不得擅自改變配套農用地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擅自改變的,嚴格依法查處。
第十條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應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結合鎮村規劃進行佈局,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第十一條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利用方式以租賃爲主,期限一般爲5年,確需繼續使用的,按規定程序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成片林配套建設用地禁止單獨出租、轉讓等,不能隨意改變用途,禁止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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