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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城市發展控制區外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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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區、縣土地整理儲備工作,支持區、縣經濟發展,根據《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津政令第8號)、《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1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發展控制區外的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土地整理中心作爲本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區、縣土地整理委託工作。

  二、土地整理單位應當爲區、縣政府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

  三、申請委託實施土地整理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批准文件齊全。屬於事業單位的,已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於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齊全。

  (二)土地整理範圍、工作職能確定。對於特定區域、特定建設項目的土地整理,應當取得區、縣規劃、計劃管理部門的明確意見。

  (三)資金有保證。擁有相應數量的項目資本金、資信憑證或銀行授信額度證明。

  四、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市國土房管局分批次公佈可委託實施土地整理單位名錄,對於列入名錄的土地整理單位,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託其實施土地整理;未列入名錄的土地整理單位,不予委託實施土地整理。

  五、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擬製的土地整理儲備計劃草案,應落實到地塊,明確土地整理單位。未列入名錄的土地整理單位,土地整理儲備計劃不得安排其實施土地整理。

  六、市土地整理中心對列入名錄的區、縣土地整理單位的申請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出具土地整理委託書。申請委託的土地整理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

  (二)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的意見;

  (三)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明細表(詳見附件1);

  (四)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地塊範圍示意圖(詳見附件2);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要件。

  七、市土地整理中心應加強對各區、縣土地受託整理單位的指導,建立全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信息系統,隨時掌握區、縣土地整理儲備、供應及開發利用等情況。區、縣國土資源分局應當將土地收購、整理儲備、委託交易、開發利用等情況,定期報送市土地整理中心。

  八、本通知所稱區、縣包括市政府授予土地管理權的開發區、園區。

  附件:1.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明細表(樣本)

  2.土地整理儲備項目實施計劃地塊範圍示意圖(樣本)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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