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土地管理部門:
爲加強建設用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訂了《天津市新增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建設用地批後監管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對已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利用狀況、徵地補償安置和耕地佔補平衡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經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工作。
監管的對象爲依法批准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單位、負責實施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具體實施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用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確保耕地佔補平衡,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和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各類工程建設“依法、科學、集約、規範”用地,實現“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管理目標。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新增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和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新增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條監管工作的依據主要有:
(一)國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土資源部和本市有關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耕地佔補平衡、徵收土地補償安置的文件規定;
(三)建設用地項目“一書四方案”等正式報批材料。
第六條監管工作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採取書面審覈與現場查勘、全面覈查與重點核查、座談彙報與深入走訪相結合的方式,對新增建設用地批後情況進行監管;
(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張圖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成果,以搭載全市域影像圖的土地網絡化管理基礎平臺和數據中心爲基礎,結合建設用地預審、徵轉用審批管理系統對新增建設用地批前、批後用地變化情況進行覈查。
第七條對經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應當逐項檢查落實情況,重點監管以下內容:
(一)建設用地項目的具體情況。
1、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範圍、面積使用土地;
2、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是否按批准的開發用途、用地範圍及面積實施徵地和使用土地,涉及的具體建設項目是否按批准的供地方式、土地用途、用地範圍、面積、規定的用地條件使用土地;
3、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批准後,是否按規定時限實施徵地或使用土地;
4、以徵轉分離方式批准徵收土地後,是否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手續。
(二)補充耕地的實施情況。
1、補充耕地位置是否與補充耕地方案所註明的地塊相一致;
2、補充耕地數量是否符合要求。補充耕地責任人是否遵循“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不少於建設用地項目佔用耕地的面積;
3、補充耕地質量是否達標。按照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技術規程,補充耕地是否達到規劃設計確定的道路、渠系、林網、土層厚度和地力等要求;
4、補充耕地資金是否到位。建設佔用耕地的單位不能自行補充的耕地,是否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按時、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5、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的,還需監管被佔用基本農田補劃落實情況。
(三)徵地補償安置的落實情況。
1、徵收土地方案經批准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兩公告、一登記”;
2、是否按批准的徵地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足額、及時支付徵地補償費用;
3、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安置費用是否依法按分配方案實施;
4、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如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告;
5、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支付情況是否向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四)供地的實施情況。
1、一年以前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是否已經供應;
2、供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3、用地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公示;
4、經營性用地是否按照招、拍、掛方式供地;
5、是否按照約定的建設用地控制標準供地;
6、是否按照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要求完成備案。
第八條爲適應宏觀調控需要,新增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實行動態監管,具體監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每半年對已經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批後情況進行自查;
(二)對於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整改意見,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整改。涉及違法違規問題的,由執法監察機構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自查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總結,形成自查報告,並於每年的1月5日、7月5日前報市國土房管局;
(四)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的自查報告,每半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縣進行抽查,形成抽查報告,對各區縣批後監管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五)對新增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結果,由市國土房管局每年在全市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表揚,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上給予適當傾斜:
(一)已經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按照規定履行徵地程序、落實徵地補償和耕地佔補平衡、繳納各項稅費、實施項目供地,正確率達到100%;
(二)確需整改的項目,當年整改率達到100%;
(三)新增建設用地批後抽查中,發現問題的批次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
(四)一年以前已經審批但尚未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本年度盤活量達到總數80%以上,且盤活絕對量超過80公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適當覈減該區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暫緩受理報批新增建設用地:
(一)新增建設用地批後抽查中,發現問題的批次較上一年度居高不下;
(二)對羣衆反映新增建設用地批後問題監管處理不力,形成羣訪或者引起訴訟;
(三)新增建設用地批後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
(四)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新增建設用地批後問題不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後不能督促及時整改,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五)一年以前已經審批但尚未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本年度盤活量不足總數的50%。
連續兩年受到批評的,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向市國土房管局做出書面檢查,並嚴肅整改。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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