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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發《天津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發改委、規劃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管理工作實際,對《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津國土房資[2006]1146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天津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下發,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規劃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居民點向小城鎮集中,鎮村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改善農村居民生活條件,盤活農村存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於印發<關於規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7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試點工作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爲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區)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區)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最終實現項目區內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佈局更合理的目標。

  掛鉤試點工作是我國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換房辦法建設示範小城鎮試點的重要內容之一,應互相協調,共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三條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爲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爲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爲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爲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引導,規模控制。加強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總量和佈局的控制和引導。

  (二)先易後難,統籌安排。試點區域的選擇考慮各區縣的經濟實力和工作基礎,選擇有一定資金保障能力的鄉鎮先行開展試點。試點單位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積極推進。

  (三)建新拆舊,總量平衡。以掛鉤試點週轉指標安排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覈計劃目標,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四)集約利用,提高效率。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五)自願民主,維護權益。掛鉤試點工作應充分尊重羣衆意願,切實維護農民個人、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負責全市掛鉤試點綜合協調工作;市規劃局負責全市掛鉤試點建設規劃的審查工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掛鉤試點的總體部署和組織管理工作。

  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掛鉤試點的組織協調工作;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掛鉤試點的管理工作;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負責項目區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掛鉤試點涉及的土地調整、互換、使用,必須統一納入項目區,按項目區整體申報審批。項目區內,鼓勵土地權屬單位在“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前提下,遵循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變更登記有關規定,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

  第二章 掛鉤試點申報審查

  第六條 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初步確定項目區位置和規模,並依據國土資源部聽證管理規定的法定程序,就項目區選點佈局、遷村並點安置政策等組織聽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衆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

  第七條 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專項調查,查清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分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瞭解當地羣衆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建新拆舊意願。

  第八條 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調查,組織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併的規模、範圍和佈局。

  項目區實施規劃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區基本情況。簡述項目區所涉及村莊的自然、社會經濟狀況和土地利用現狀,拆舊區、建新區的範圍和規模佈局;

  (二)項目區土地平衡情況。分析項目建新區佔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況,以及土地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

  (三)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簡述項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復墾的潛力及可行性、建新區開發建設的條件及可行性;

  (四)項目區規劃方案。簡述項目建新區規劃方案、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區遷建安置補償方案;

  (五)項目區工作計劃。簡述項目區的總體安排與工作計劃、掛鉤週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六)項目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簡述項目融資平臺組建和資金籌措渠道,研究制定關於項目區拆遷補償、安置區建設、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和項目管理等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

  (七)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簡述項目區土地權屬現狀,提出土地權屬調整的原則和具體調整措施;

  (八)擬定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

  第九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項目區備選庫制度,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建立項目區備選庫。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進入項目區備選庫申請:

  (一)項目區實施規劃;

  (二)項目區土地勘測定界成果;

  (三)項目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項目區,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項目區選點佈局聽證紀要;

  (六)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關於融資平臺組建和資金籌措的說明,以及關於項目區拆遷補償、安置區建設、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和項目管理等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安排;

  (七)掛鉤試點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區(縣)、鄉(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意見,掛鉤試點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意見;

  (八)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項目區備選庫,市國土房管局下達入庫通知書。

  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項目區入庫情況,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掛鉤週轉指標。國土資源部下達掛鉤週轉指標後,市國土房管局根據下達的掛鉤週轉指標,擇優選擇掛鉤試點項目區,並下達開展項目區整體審批通知書。

  對於濱海新區範圍內的項目區,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國土資源部覈定並集中下達濱海新區的掛鉤週轉指標,擇優選擇掛鉤試點項目區,下達開展項目區整體審批通知書。

  第十一條 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整體審批,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實施規劃;

  (二)項目區土地勘測定界成果;

  (三)經批准的建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規劃;

  (五)經聽證、公示告知的權屬調整方案和地類調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包含以下材料: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調整、互換或其他形式變化的決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人)之間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調整、互換或其他形式變化的協議;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調整、互換或其他形式變化地塊相鄰各方(所有權人)的土地界址確認文件。

  (六)項目預算書和資金籌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讓收益的,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須組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七)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規劃完成拆舊區復耕的承諾;

  (八)掛鉤試點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關於開展掛鉤試點徵求全體村民意見的說明;

  (九)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項目區,市國土房管局進行項目區實施規劃和建新拆舊整體審批,不再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整體審批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項目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遞交《掛鉤試點土地整理復墾責任書》,明確責任。區縣人民政府與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簽訂《掛鉤試點土地整理復墾協議書》。

  第十三條 項目區批准後,掛鉤試點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組織項目建新區土地徵收報批,經區縣人民政府審覈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批准土地徵收後,還遷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規定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條 項目區實施前,應當對建新擬佔用的耕地和其他農用地,進行面積測量,並登記入冊。

  第十六條 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依據經批准的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規劃,組織完成拆舊區整理復墾,並向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驗申請。初驗合格後,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 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規劃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項目區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履行聽證、論證、徵求意見等程序,按程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區實施完成後,由掛鉤試點區縣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區實施情況進行整體檢查驗收。

  第三章 項目區設置和掛鉤週轉指標管理

  第十九條 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以項目區爲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應在掛鉤試點區、縣行政轄區內設置,項目區內建新和拆舊地塊要相對接近,便於實施和管理。建新區必須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拆舊建新安排要充分體現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佈局的要求。

  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總面積必須小於拆舊地塊總面積,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應比建新佔用耕地的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項目區內拆舊地塊整理的耕地面積,大於建新佔用的耕地的,可用於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

  第二十條 項目區規模要適度,對於規模較大的,掛鉤試點區縣須對項目區進行拆分,將建新、拆舊地塊對應並按實施時序進行編號,確保各子項目區土地平衡。

  第二十一條 掛鉤試點通過下達掛鉤週轉指標進行。掛鉤週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爲拆舊地塊整理復墾耕地面積的標準。

  掛鉤週轉指標應在規定時間內用拆舊地塊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面積不得少於下達的掛鉤週轉指標。

  第二十二條 掛鉤週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爲考覈單位,兩者建新地塊的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週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週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獨立進行考覈和管理;對掛鉤試點區縣掛鉤週轉指標的使用情況,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覈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掛鉤週轉指標實行“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覈、到期歸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週轉指標使用管理臺帳,登記週轉指標形成來源和使用的地點、面積、地類等,對掛鉤週轉指標的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

  建新地塊實行有償供地所得收益,主要用於項目區內農村和基礎設施建設,並按照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優先用於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第二十五條 掛鉤週轉指標從項目區整體審批至指標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各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須每月向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末一週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報告掛鉤週轉指標使用、節餘和歸還情況。

  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對全市掛鉤試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年度考覈,考覈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四章土地整理復墾

  第二十六條 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實施前,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要與具體實施整理復墾單位簽訂土地整理復墾合同,約定整理復墾期限、質量標準、資金來源、後期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土地整理復墾實施單位應依據經市國土房管局批准的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規劃,具體開展整理復墾工作。

  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土地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定,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在完成項目拆舊區土地平整,具備農業灌溉和耕種條件後,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須在歸還掛鉤週轉指標之日三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驗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驗申請;

  (二)復墾工作報告。主要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三)項目建設情況表、土地整理復墾前後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四)驗收圖、土地整理復墾後實測的現狀地形圖或地籍圖;

  (五)項目工程總結報告;

  (六)項目區實施前後1:1萬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必要的影像資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到初驗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初驗。初驗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情況、檔案資料管理情況、工程管護措施以及項目實施前後有關資料對比覈查情況等。

  初驗合格後,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將初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併上報。

  第三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市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成立竣工驗收組,依據土地整理復墾有關規定和項目規劃設計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竣工驗收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聽取項目建設和土地復墾情況報告,由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向竣工驗收組報告,並接受對有關情況的質詢;

  (二)實地查驗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情況;

  (三)查閱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工作結束後,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二)本辦法規定竣工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實施存在問題和建議;

  (四)竣工驗收結論。

  第三十二條 達到驗收標準的,下發驗收文件。對由原建設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覈定後用于歸還週轉指標。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由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重新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經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驗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 竣工驗收合格後新增耕地要嚴格加以保護,並不斷提高質量。符合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新增耕地與其他農用地應及時加以利用,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掛鉤試點項目區建新拆舊完成後,由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要求,對調整後的土地面積、地類、權屬等進行變更登記。

  試點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運用計算機等手段,對建新拆舊面積、掛鉤週轉指標、土地權屬等進行登記、彙總,建立項目區數據庫,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掛鉤試點項目管理機構應做好項目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從項目區實施規劃到驗收通過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掛鉤試點項目區按季度定期考覈,並將考覈結果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查,以切實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項目區實施規劃確定的時間計劃和工程設計標準,每月對項目區工程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發改委、市國土房管局和市規劃局不定期組織對掛鉤試點工作進行檢查。

  對於未按批准的實施規劃開展工作的,或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檢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報,相應限制下一期週轉指標的使用。

  對於未按批准的實施規劃完成掛鉤試點工作的區縣,取消掛鉤試點資格,今後不再批准新的試點單位。

  對於擅自擴大掛鉤試點項目區範圍,突破下達週轉指標規模的區縣,停止該區縣的掛鉤試點工作,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第三十八條 對於被取消掛鉤試點單位已佔用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由市國土房管局在該區縣當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予以覈減;並根據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數量,由相應的區縣人民政府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墊付耕地開墾費,並督辦建設單位按規定補繳相關稅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津國土房資[2006]11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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