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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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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規範土地轉讓行爲,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規定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國土房管局

市規劃局

市建委

市財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規範土地轉讓行爲,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軍隊空餘土地轉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前,軍隊單位應當徵求所在地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擬轉讓用途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或經論證不具備配套條件的,不得轉讓進行開發建設。

  第四條軍隊空餘土地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審覈、論證同意轉讓的,應當明確宗地轉讓後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由軍隊單位按程序報總後勤部批准後,納入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

  第五條 經總後勤部批准可以轉讓的軍隊空餘土地,軍隊單位應當持相關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納入當地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

  對提出納入供應計劃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經營性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佈局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等,優先安排納入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每年度安排軍隊空餘土地轉讓量應當不超過當年供應計劃總量的10%,其中中心城區應當不超過20公頃,軍隊有特殊需要的可適當增加。

  第六條未納入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和當地經營性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轉讓。

  第七條依法轉讓軍隊空餘土地,土地面積、用途、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轉讓方式、交易結果等信息,應當在本市土地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相關媒體上公佈。

  土地用途爲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轉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第八條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可採用以下三種模式:

  (一) 由所在地政府收購儲備,再由政府統一出讓;

  (二) 由軍隊單位與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共同組織進行公開轉讓;

  (三) 由軍隊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公開轉讓,確定受讓人。

  以上模式的選擇,由軍隊單位與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在申報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時應當一併上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九條軍隊空餘土地由政府收購儲備再統一出讓的,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規定,向軍隊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總後勤部下達轉讓計劃後,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向軍隊單位支付收購價款,軍隊單位負責爲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辦理《軍隊空餘土地轉讓項目確認書》等手續,並按約定時間和條件交付土地。

  政府收購的軍隊空餘土地,土地出讓收入納入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管理。

  第十條軍隊單位與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進行公開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辦。其中,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地價評估結果確認和公開轉讓底價確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軍隊單位共同組織進行,公開轉讓底價不得低於評估確認價格。

  以上款方式轉讓的土地成交後,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業務費和經營性土地出讓增列建設資金,向市政配套主管部門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費用,其餘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由中標人或競得人直接向軍隊單位繳納。

  第十一條軍隊空餘土地由軍隊單位自行組織公開轉讓的,軍隊單位可以委託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軍隊單位名義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發佈出讓公告,公開轉讓競價活動由軍隊單位自行組織進行。

  以上款方式轉讓土地成交後,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但中標人或競得人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還應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和經營性土地出讓增列建設資金,向市政配套主管部門繳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土地出讓業務費、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和經營性土地出讓增列建設資金,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覈定。其中,土地出讓業務費按照出讓成交價款的2%覈算,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土地評估價格的10%計算,經營性土地出讓增列建設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政配套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覈定。

  第十三條軍隊空餘土地公開轉讓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軍隊單位應當將相關費用的繳納要求和繳納金額納入競價轉讓文件,明示投標人或競買人。

  第十四條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後不再屬於軍用土地,由本市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土地受讓方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容積率的土地價款差額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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