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六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現將《市內六區土地平衡項目試點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五日
市內六區土地平衡項目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提高土地資源效能,加快城市建設,實現資金平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內六區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區一個土地平衡項目和市區散片危陋平房拆遷地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平衡,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委託實施土地整理,通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收回土地整理費用,按規定分配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實現資金平衡。
第四條和平、河東、河西、河北、南開、紅橋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內六區人民政府自籌資金,組織開展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等工作,並可設立一個國有公司,作爲市場化運作平臺,具體實施相關工作。公司可按實際投入的0.8%提取管理費,作爲日常運營經費。
第六條實施土地平衡項目,市內六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依據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提出《土地平衡項目申報書》,分別報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進行審覈。
《土地平衡項目申報書》應包括用地位置、四至範圍、規劃策劃、建設內容、開發強度、市政基礎設施、平衡方式、經濟測算及實施計劃等內容。對不能自求平衡的項目地塊與其他地塊進行綜合平衡。
第七條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規劃局、市建委對《土地平衡項目申報書》進行聯合審覈,提出意見反饋市內六區人民政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審覈項目的開發強度、經濟測算、平衡方式、實施計劃。
市規劃局負責審覈項目位置、四至範圍、規劃策劃、建設內容。
市建委負責審覈市政基礎設施實施方案。
第八條市內六區人民政府根據反饋意見編制《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由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聯合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用地位置、四至範圍;現狀土地面積、土地所有(使用)權人情況、地上房屋情況;規劃性質、規劃指標;土地預期出讓價格、土地整理成本、政府收益等經濟測算情況;土地平衡方式、土地出讓、市政基礎設施實施方案、開竣工及投入運營的時間等。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並下達批覆,明確政府收益分成政策,方案一經批准各有關部門及市內六區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項目實施方案》和納入散片危陋平房拆遷計劃的地塊,市國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計劃,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市內六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國有公司出具土地整理委託書。
土地平衡項目由市規劃局提出項目的規劃條件,並將其納入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市內六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國有公司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審批手續;市建委將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內容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市內六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整理計劃及土地整理委託書、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實施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對需要拆遷的地上物按規定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註銷登記手續,並做好徵地拆遷的穩定工作。
第十三條區政府負責地塊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理中心根據本市土地出讓成本覈算辦法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審覈。
第十四條土地平衡項目和市區散片危陋平房拆遷地塊整理完畢後,市土地整理中心統一委託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第十五條根據土地平衡項目招商引資需求,可採取綜合評標與拍賣、掛牌相結合的形式,實施公開出讓;也可由區政府對拆遷補償費、土地交付時限等事項進行約定,按現狀條件公開出讓,區政府在規定時間內將達到淨地條件的土地交付給受讓方使用。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後,受讓方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出讓合同,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整理成本返還給各區土地整理實施單位。
第十七條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扣除後,按市、區兩級財政各50%的比例分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遷地塊,土地收益全部返還區財政,用於困難家庭的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八條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依據職責對市內六區人民政府負責試點工作的部門、人員進行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加強服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納入試點的土地平衡項目實行目標考覈制度,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負責推動、檢查、監督各項工作落實,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