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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管理局:
近年來,各地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有關工作逐步得到規範,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少數地區存在補充耕地不落實、質量不高等問題。爲貫徹落實最近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現就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佔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補充。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辦公廳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的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跨省域進行耕地佔補平衡。耕地佔補平衡必須嚴格限定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管理責任。
二、進一步規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市(地)、縣(市)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應立足於在本(地)、縣(市)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對於在耕地後備資源少的地區,新上佔用耕地較多的非農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確實難以補充耕地的,可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安排,在省域內補充耕地,但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試點範圍內,不得跨市(地)、縣(市)設置掛鉤項目區,項目區內拆舊復墾的耕地只能用於補充建新佔用的耕地。
三、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和考覈工作。各省(區、市)要切實落實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掛鉤、補充耕地儲備庫和臺帳管理等制度,不得通過調劑補充耕地“指標”方式實現佔補平衡。根據《耕地佔補平衡考覈辦法》有關規定,嚴格按建設用地項目考覈,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
四、統籌協調建設佔用和補充耕地規模。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的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時,應充分考慮當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補充耕地潛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和補充耕地的規模、佈局和時序,確保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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