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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對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國土資源部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同時停止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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