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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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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國土資源分局、市區國土資源分局、濱海新區國土資源分局、保稅區規建局、開發區建發局、新技術產業園區建環局:

  近日,國土資源部對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進行了修訂,以貫徹落實國家最新土地政策,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新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將於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與老版本相比,修訂後的新版本主要進行了以下4個方面的調整:一是規定住宅用地的劃撥決定書需明確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二是明確劃撥決定書按宗地核發,同一項目用地依據規劃用途和項目功能分區可以劃分爲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發劃撥決定書。三是對土地用途進行了統一,明確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四是強調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涵蓋的空間範圍和劃撥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劃撥決定書的附件增加了《劃撥宗地豎向界限圖》和《劃撥宗地規劃/建設條件》。

  現將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具體問題或建議,及時反饋市國土房管局土地資源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對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國土資源部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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