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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分解下達、執行、監督和考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根據國家下達本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二)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優先保證濱海新區發展及國家(市)重點建設項目,特別是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四)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佔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六)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

  (七)計劃指標分解與已批准土地供應相銜接。

  第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分爲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獨立選址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包括土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和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第五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的編制內容包括:

  (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建議、耕地保有量計劃建議和分析報告。

  (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實際情況等,分別編制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計劃建議內容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面積、新增建設佔用耕地面積和佔用未利用地面積。

  其中,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分爲:國家審批、覈准和備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和備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區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和備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建議。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建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等耕地動態變化情況編制。

  (四)耕地保有量計劃建議依據各區縣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考覈目標編制。

  (五)土地利用年度分析報告內容: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分析;二是城鎮村集約用地水平和存量建設用地情況分析;三是次年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建設用地需求預測分析;四是補充耕地的資源條件、資金保障情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安排情況分析等。

  第六條報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後,於每年9月30日前報市國土房管局,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管委會於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和擬使用土地所在區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需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覈准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下一年度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年9月30日前,按項目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下一年土地利用計劃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區縣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四)全市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在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管委會報送的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的基礎上,編制全市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後,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需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覈准和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下一年度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年9月25日前,按項目向國土資源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同時抄送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預安排: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未下達之前,在預計國家下達本市計劃量的範圍內,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由市國土房管局對重點急需項目提出預安排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發計劃預安排通知。

  以預安排計劃報批用地的條件爲:

  (一)預安排計劃中單列的建設項目應當在當年6月30日前完成用地報批;

  (二)各區縣及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在農用地轉用批准後,已實施徵地並在兩年內完成供地。

  預安排計劃單列的建設項目逾期未完成用地報批的,計劃自動取消,且原則上在全年土地利用計劃分解及計劃調整中不予考慮。

  第八條全年土地利用計劃的分解下達。

  全國土地利用計劃下達後,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擬定全年土地利用計劃分解草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房管局下達執行。

  第九條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項目應在10月31日前申請用地報批,逾期未申請的,計劃自動取消,且原則上在計劃調整中不予考慮。

  各區縣及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在農用地轉用批准後,已實施徵地並在兩年內完成供地的,方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報批用地。

  第十條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獨立選址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得混用。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沒有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不得低於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用於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檢查和考覈。考覈年度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第十一條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臺賬,對本級政府報批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臺賬及時、全面登記和統計分析,跟蹤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申請、覈減和核銷管理,並於每月5日前向市國土房管局上報上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作爲計劃執行監督的依據。

  第十二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中期檢查。各區縣及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8月份對本區域內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執行情況、耕地保有量計劃執行情況及已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土地供應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並形成報告報市國土房管局。其中,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的中期檢查報告應抄送所在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市國土房管局對各區縣及市開發區、保稅區、市高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已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土地供應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考覈。

  年度評估和考覈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建設用地備案爲依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考覈年度。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考覈結果作爲下一年度計劃編制及管理的依據。

  除按有關規定執行外,出現下列情況的相應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存在批少用多、未批先用及越權批地等違法行爲的;

  (四)因徵地問題引發重大突發性事件的;

  (五)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完成供地的;

  (六)沒有完成耕地佔補平衡任務的;

  (七)不按時上報每月執行情況和中期檢查報告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擬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5〕79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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