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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用地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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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爲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誌。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淨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它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託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採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製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製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採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採、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幹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啓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淨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杆),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樑、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保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樑、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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