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88號)要求,對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市購買自住商品房,從2009年6月13日起,暫停執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722號)有關規定。
二、境外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購買自用商品房,仍按《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722號)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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