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天津市私產房屋網上交易服務管理辦法》(津房市[2005]145號)、《關於縮短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工作時限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5]162號)、《關於天津市私產房屋網上交易服務的補充通知》(津房市[2005]352號)、《關於全面實行私有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60號)、《關於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強制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153號)、《關於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補充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332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爲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存量房屋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坐落本市國有土地上並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存量房屋進行交易的,其交易資金收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的房價款。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具體辦理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登記事務。
第四條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存量房屋交易雙方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應當繳納的相關稅費,應隨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存入指定監管賬戶,實施監管。
第六條本市實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絡管理制度。
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系統,與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系統及各商業銀行網絡系統聯網,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網上監管。
第七條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與商業銀行合作開展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並開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第八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包括全額資金監管和部分資金監管兩種方式。
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應當採用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首付款及銀行貸款均應存入同一銀行的監管賬戶進行監管。
買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可以採用全額資金或者部分資金監管方式。採用部分資金監管方式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在房產買賣協議中明確約定監管金額。
第九條存量房屋出賣人應當在監管合作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用於收取房價款。
以代理人名義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第十條交易雙方應當在簽訂房產買賣協議後,由買受人持協議將應監管的全部房價款或者部分房價款及相關稅費,存入監管賬戶。貸款銀行覈定的貸款額度降低時,買受人應當於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簽訂有關協議並一次性補足首付款。
第十一條監管合作銀行收取存量房屋買受人繳納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時,應當對房產買賣協議與監管網絡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覈對無誤後,依照協議約定收取買受人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向買受人出具收款憑證,並將電子信息傳至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網絡系統。
買受人應當妥善保管收款憑證,並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示。
第十二條買受人需辦理銀行貸款的,應當委託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轉至監管賬戶,並由貸款銀行向買受人出具收款憑證。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時,對監管合作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覈實無誤後,應當向交易雙方出具相關稅費的收款憑證。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於監管房價款全額到賬的進賬單與網絡信息覈實無誤後,將到賬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
買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覈准登記同時將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應監管房價款全額到賬信息後的2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同時將覈准登記信息傳至監管網絡系統。
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收到覈准登記信息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房價款劃轉至出賣人預留的收款賬戶中。
第十五條凡房屋交易沒有貸款,出賣人爲法人、其他組織,或交易雙方爲親屬關係的,可以自行交付房價款。出賣人爲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交易雙方爲親屬關係的應當提交行政、司法、公證機關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並由交易雙方簽署自願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確認書。
第十六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對監管資金收款人信息進行覈實。出賣人與收款人信息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向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提交收款賬戶覈實表。
第十七條凡房屋交易沒有貸款且符合下列情況的,交易雙方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後,可採取部分資金監管方式:
(一)交易雙方系親屬關係,應當提交由行政、司法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買受人爲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辦理他項權註銷手續的,可將扣除償還銀行貸款後的房價款予以監管,交易雙方需提供他項權註銷證明,且註銷時間應當在交易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前30個工作日內。
第十八條收款人用於收取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的結算賬戶,經監管合作銀行覈實無效的,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賬戶變更。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賬戶變更申請且覈實相關信息無誤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收款賬戶變更表及所需證明文件傳至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申請收款賬戶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變更收款賬戶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收款人重新開立的存摺;
(四)房產買賣協議;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條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雙方可以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經協商終止交易,撤銷轉移登記申請的,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
(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或者裁定終止交易的,可由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
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解除資金監管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證明文件傳至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將應付房價款退回買受人。
第二十一條交易雙方在申請解除資金監管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買方收款人存摺;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房產買賣協議;
(五)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收款憑證;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按照司法機關文書,協助辦理指定收款賬戶變更,並將應付價款全額劃轉至指定收款賬戶的,該筆交易的資金監管即爲終結。
第二十三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停留期間,由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所得資金,隨同應付房價款支付給收款人。
第二十四條監管合作銀行於每個工作日將上一個工作日內監管賬戶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收付情況按照約定的方式提供給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
監管合作銀行每月將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收付情況提供給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
第二十五條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將上月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受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時發生的相關稅費,統一劃轉至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買受人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覈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申請解除交易資金監管的,其已繳納的相關稅費,由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劃轉至房屋權屬登記機構。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進行凍結或者對賬戶內資金進行扣劃的,監管合作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
第二十七條存量房屋出賣人因對收款賬戶憑證及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監管房價款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監管合作銀行未按規定收付監管資金,造成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先行賠付。
第二十九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