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妥善解決好我市歷史遺留危改項目的銷售價格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於調整危改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費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5]24號)及市物價局、市建委、原市規國局《關於危改計劃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價房地[2005]2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區範圍內已經取得危改計劃的商品住宅項目(包括居住型公寓,下同),在計劃有效期限內申請調整爲商品房計劃的,開發企業應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請。
二、市建委審覈,符合調整爲商品房計劃條件的,出具《危改項目調整爲商品房項目徵求意見函》,通知開發企業到市國土房管局和市配套辦辦理相關手續。
三、根據市建委《危改項目調整爲商品房項目徵求意見函》和開發企業的申請,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辦理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補繳手續。已按危改政策享受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優惠的項目,按情況區別對待,其中: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住宅項目用地按原出讓時普通商品住宅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標準覈算,補繳與已繳納的差額,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申請時土地評估確認價格的20%覈算,補交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三)屬於停緩建項目的,按《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處置停緩建項目的規定》(津政發[2004]88號)文件執行。
四、根據市建委《危改項目調整爲商品房項目徵求意見函》和開發企業的申請,市配套辦負責辦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費用補繳手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大配套費用按照津政發[2005]2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覈定,補交減免部分,簽訂大配套費用(補充)合同。
五、開發企業持土地出讓(補充)合同、大配套工程收費(補充)合同及相關繳款憑證,或持市國土房管局、市配套辦出具的不需補繳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經市建委審覈後,將危改計劃調整爲商品房計劃,納入商品房管理渠道。
六、對已經調整爲商品房計劃的商品住宅項目,市物價局不再製定政府指導價;對於分期開發建設的危改項目,開發企業申請部分房屋調整爲商品房計劃的,市物價局對申請部分的房屋不再製定政府指導價。
七、本通知所稱歷史遺留危改項目不包括以“四帶”公開招標的經濟適用房和基礎設施還遷定向安置用房項目。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物價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