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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爲,維護拆遷估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房屋拆遷估價結果複覈估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拆遷估價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覈估價。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收到拆遷估價當事人的複覈估價申請後,必須認真對待,及時安排相關估價人員,按照房地產估價的有關技術規範做好複覈估價。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複覈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複覈估價結果告知申請人。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複覈估價報告或書面通知,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必須審覈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複覈估價申請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5日內,可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拆遷估價複覈估價結果經估價專家委員會鑑定,存在嚴重估價技術錯誤,被責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達兩次以上(包括兩次)的,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低機構資格等級直至取消估價資格的處罰,並將其違規行爲作爲不良記錄記入機構信用檔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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