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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理委員會):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於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經建設部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五月九日以部長令第42號發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配套法規,是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找出房屋租賃管理的突破口,切實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租賃市場行爲。要健全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加大管理力度,儘快使房屋租賃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爲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儘快建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和《房屋租賃證》制度。建設部在論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時,已徵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門的同意,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取得當地工商、公安部門的配合,建立規範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發佈之前已經建立了租賃許可證制度的地方,可根據當地租賃管理的實際情況,繼續使用房屋租賃許可證,待條件成熟後再換髮《房屋租賃證》。
二、切實加強房屋租賃中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建設部在論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時,已徵得國家計委、物價局、財政部等部門的同意,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財政、物價等部門的支持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切實加強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防止房屋租賃中的土地收益流失,爲國家把好土地收益關。
三、規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儘快建立並使用規範、統一的租賃合同文本。在建設部新的租賃合同文本出臺之前,仍應使用建設部1992年以建房〔1992〕66號文推薦使用的房屋租賃契約。單位分配給本單位職工自用的居住用房,也要逐步使用標準的租賃合同文本,建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
四、減少管理環節,規範工作程序。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本着“方便羣衆,服務至上”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程序,簡化工作環節。要嚴格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不得超標準收費、亂收費。
五、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佈一週年和本辦法的發佈,集中一段時間,全面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對本辦法發佈之前的不規範行爲,應責令限期補辦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並應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對房屋租賃市場,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房屋租賃進行徹底清查,堅決打擊非法出租和擅自轉租行爲,杜絕租賃市場的違法現象。從根本上改變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亂紀活動的不良現象。
六、《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爲合法有效的憑證。利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懸掛在房屋明顯位置,便於監督檢查。《房屋租賃證》式樣及訂購辦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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