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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0年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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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內六區房管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爲加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力度,規範廉租住房管理,經市政府同意,在保持2009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範圍。現將2010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範圍

  自2010年3月1日起,將市內六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重殘或雙殘家庭,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範圍。

  (一)重殘或雙殘家庭的界定

  1.“重殘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爲一級或二級的家庭。

  2.“雙殘家庭”是指同戶籍家庭成員中有兩人以上(含)之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均在四級以上的家庭。

  3.重殘和雙殘家庭的認定,以2010年3月1日前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爲準;2010年3月1日之後,新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須在持證滿2年後方可申請。

  (二)重殘或雙殘家庭人口認定

  1.申請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以2008年5月1日《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下發之前落戶的、市內六區非農業家庭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爲準。

  2.家庭成員應與殘疾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

  3.除戶主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其他遷入申請家庭戶籍的家庭成員應在3年以上。

  (三)重殘或雙殘家庭收入認定

  依照民政部門住房保障收入覈對有關規定執行。

  (四)重殘或雙殘家庭申請條件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重殘或雙殘家庭申請實物配租,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市內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家庭人口在兩人以上(含);

  2.申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

  3.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請家庭未享受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含實物配租和租房補貼)、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重殘或雙殘家庭認定條件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員,須有監護人同意與其共同配租後,方可申請。

  重殘或雙殘家庭申請實物配租時,須提交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房地產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

  二、申請實物配租家庭住房面積的認定方法

  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認定方法原則上與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面積認定方法相同。對其中實行“租房補貼面積統一按15平方米計算”或“按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發放租房補貼”的家庭,現住房面積仍按原住房實際使用面積認定。

  三、符合配租條件非拆遷家庭原住房的處理

  (一)申請人(含配偶)爲現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的

  申請人(含配偶)爲現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的,與其長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請家庭須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二)申請家庭戶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下發之前落於近親屬住房的

  1.近親屬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可與申請家庭共同配租,並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2.申請家庭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須與申請家庭共同配租,並將原住房無償交區房管部門管理使用。

  3.申請家庭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可單獨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對所有由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轉爲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須提供申請租房補貼之前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所有未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須提供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父母、子女之外的近親屬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請家庭可單獨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親屬的原住房不上交。

  四、相關規定

  (一)對2003年以前拆遷、不能提供拆遷協議的家庭,由原拆遷單位提供。原拆遷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出具證明的,私產住房由區產權部門出具住房面積證明,公產住房由房管站(自管產公房經營單位)出具住房面積證明,再由各區拆遷辦按當時拆遷補償費標準乘以拆遷住房面積測算拆遷補助費,並出具相關說明。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上交的代管房屋,原則上作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家庭的租賃房源,並優先提供給本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單人戶和月收入低於600元、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重殘單人戶租賃。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孤老單人戶和月收入低於600元、住房使用面積低於7.5平方米的孤老重殘戶選擇在養老院(敬老院)居住的,按養老院(敬老院)牀位費標準發放租房補貼,但不得超過其所在區最低月租房補貼額。

  (三)對2003年1月1日之前拆遷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家庭,申請實物配租時,所在區免交廉租住房建設補貼資金。

  (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程序、代管房屋管理、拆遷家庭拆遷補償費存儲、配租標準和方式、退出管理等規定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8〕38號)和《關於2009年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範圍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09〕1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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