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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調整我市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逐步滿足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關於發展限價商品住房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採取限套型、限房價、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公開出讓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而建設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限價商品住房土地出讓及銷售管理工作;區房管局負責本區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覈工作。市民政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家庭收入覈查管理工作;區民政局負責本區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家庭收入覈查工作。

  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市規劃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限價商品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設和價格管理

  第四條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設標準、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第五條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落實,並採取附加房屋平均銷售價格、最高銷售價格、套型比例和建築面積標準、銷售對象等條件公開出讓。限價商品住房應當合理控制套型面積標準,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佔住房總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

  限價商品住房可採取集中建設與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建設。配建項目應當在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套型建築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準等。

  第六條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標準按照商品住房標準執行,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住宅強制性技術規範,落實三步節能和中水入戶等要求,鼓勵太陽能利用,鼓勵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開發企業在開工前向市建委報審建設標準和方案,並按照批准的建設標準實施項目建設,進行項目驗收。

  第七條有關部門在與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各項限定條件、建設標準、違約責任和罰責等內容。

  第三章申請審覈程序

  第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具有本市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非農業戶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佈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布);家庭無私產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請人家庭成員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確定。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限價商品住房供應情況、本市居民住房現狀和收入情況,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適時調整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對象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覈程序:

  (一)申請。由戶主或戶主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爲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申請審覈表》(一式兩份)。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須攜帶以下要件: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3.家庭現居住情況有關證明材料(住房權屬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爲原件和複印件,其餘爲原件):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住房證明;戶籍所在地住房屬於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提供該住房權屬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戶籍所在地無住房的,提供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戶原因證明;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權屬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提供受理申請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

  區房管局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覈對,原件與複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複印件。

  (二)初審。區房管局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在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開具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覈查單並交申請人。

  (三)收入覈查。申請人持區房管局開具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覈查單及以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區民政局進行收入覈查。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憑上一年養老金代發金融機構專用存摺中發放金額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離退休金髮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比照居民申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覈定方法開具證明。以上收入證明材料中,除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需提供收入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外,其餘均提供原件。

  區民政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結合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等各類專業數據信息庫,在15日內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並在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覈查單上註明覈查結果,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專用公章後,送區房管局。

  (四)審覈。區房管局根據區民政局送交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覈查單反映的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補充填寫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申請審覈表,並對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在5日內進行審覈,經審覈符合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條件的,納入公示範圍。

  (五)公示。區房管局將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爲10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10日內進行覈實。對經覈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發證。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房管局在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申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並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有效期爲1年。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報市物價局審覈。經審覈符合規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銷售價格通知。

  第十一條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供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所需要件外,還需提供市物價局制發的銷售價格通知。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銷售。

  第十二條申請人持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到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單位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當房源暫時不能滿足需求時,市國土房管局可採取搖號或輪候方式確定申請人購房次序。

  銷售單位應查驗購房人相關證件,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

  第十三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並將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交銷售單位留存。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在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房管局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網上銷售,並進行註記,以備覈查。

  第十四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在交納契稅滿5年後方可上市轉讓(繼承除外)。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限價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時,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的記事欄上分別記載“限價商品住房”字樣和准許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限價商品住房。對不執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爲,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向未取得購買資格的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銷售管理部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銷售單位補繳限價商品住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價,納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銷售管理部門可提請審計部門或委託會計事務所對開發銷售單位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情況實施審查。

  第十七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申請人資格審查、銷售管理等工作,對在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管理部門、單位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爲其員工出具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單位,由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或審覈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由其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監察部門對負責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實施監察。

  第十八條對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或採取其他手段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者向購買人按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價格與其市場評估價格的差價徵收差額收益,納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對拒不騰房、不補交房款的,銷售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對擅自降低或不執行規定的限價商品住房建設標準,損害購房羣衆利益的開發企業,由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市集中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以外區縣自行組織建設限價商品住房的,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限價商品住房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市各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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