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貫徹落實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幹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72號)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租住軍隊售房區可售住房且無他處住房的復員幹部家庭,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審批程序,經軍隊營房部門批准可以購買現承租住房。購房價格按軍隊房改政策執行。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復員幹部家庭,承租軍隊不可售公寓房且未享受住房補貼政策的,可向軍隊營房管理部門申請租金覈減;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復員幹部家庭,承租地方公有住房的,可向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租金覈減。
三、對居住房屋需要拆遷且他處無住房的復員幹部家庭,可按照拆遷規定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拆遷安置用房應保證對復員幹部家庭妥善安置。
四、按照市民政局、市供熱辦(津民發[2004]140號)文件的規定,持市民政局統一印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定期撫卹金領取證》、《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革命傷殘人員證》的軍隊復員幹部家庭,到當地供熱單位一次性交清供熱費用。供熱收費單位應按規定覈定50平方米以下的供暖費用並在收據上註明減免費用金額。軍隊復員幹部家庭交費後,持供熱收費單位開具的收據到街道辦事處辦理領取供熱補貼手續。供熱補貼發放標準爲:住宅供熱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採暖費1000元以下的按採暖費50%發放,50平方米以上採暖費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復員幹部家庭承擔。
五、不涉及城市拆遷的復員幹部家庭,如果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救助卡》,同時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我市現行規定標準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補貼。
六、對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復員幹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區縣民政部門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應及時給予辦理;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但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解決。
特此通知
市國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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